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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續簽勞動合同手續有哪些

合同協議 閱讀(2.36W)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法律意識問題,也是經濟決策問題。那麼合同到期了,如何續簽勞動合同呢?下面是的如何續簽勞動合同資料,歡迎閱讀。

如何續簽勞動合同手續有哪些

  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案例:入職前,劉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但劉璐一直在公司繼續工作。半年多之後,公司卻提出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劉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公司則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續簽,但公司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應視為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對此,有教授向記者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續簽問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著重要影響。雙方如有繼續合作意向時,應該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便續簽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面臨著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則面臨著被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風險。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因此,雖然你進廠的時間在01年,且即使排除01年至06年廠裡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全廠的人都沒簽)的情況外,你“06至07年簽了一年合同,07至09年又續簽了兩年合同”,已經與工廠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但仍不符合上述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所以,你無法要求與工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按工廠要求續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3、由於廠裡要求再跟你續簽一年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故你既不可以要求與廠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無法因廠裡不同意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要求工廠給予經濟補償,更談不上賠償。

4、如再續簽一年勞動合同後,你的本企業工齡(即連續工齡)仍然從01年開始計算,不存在歸零問題,所謂的“廠裡的人說續簽的這一年合同為新的一年,以前的工齡都不算”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5、按照上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建議你按照工廠要求續簽一年勞動合同,而這份合同到期時,即使工廠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也應該符合“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同樣可以要求工廠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有那些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建議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最遲在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通知續簽。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