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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創業時的企業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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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經營的組織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如何選擇創業時的企業型別

1、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聯營企業

3、合夥企業

4、個人獨資企業

5、個人合夥

6、個體工商戶

7、分公司。實踐中,還有一些創業者以承包(或掛靠)公司的事業部或承包分公司等等形式獨立創業。在這裡,本律師姑且借用分公司這個法律上的概念來表述之。

二、不同形態之間的優缺點

要詳細的介紹上述各市場經營組織形態的法律特點,可以出一本專著了。但是太過於理論化的東西不是本文做表述的精要。這裡只是簡單的介紹創業者選擇不同組織形態主體的優缺點:

1、公司制企業的最大優點就是出資人(創業者或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可以有效的保護個人財富不受牽連。

但是,公司制企業在設立時有嚴格的資本准入原則,且在公司成立之後,還必須保持資本的恆定,不得隨意抽逃資本,另外在稅收稽核、財務、公司終止等風險均有嚴格的法律制約,稍有不當,甚至會觸犯刑律而面臨牢獄之災。

2、承包掛靠公司內部的事業部或分公司(上述第7點的類別),對於創業者可以減少很多行政機關的管理事物,可以規避很多行業性的資質認定風險,也可以起到有限責任的法律保護。

由於承包或掛靠是以創業者和公司之間簽訂的承包掛靠協議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的不完善,在某種情況下隨時面臨解除合同的危險;

再者,由於公司制企業的主體唯一性,有可能因分公司的解散、公司收回經營權等客觀原因甚至來自公司方面的惡性打壓等因素,導致創業者辛辛苦苦開啟的.市場拱手讓給他人,甚是可惜。

3、公司制聯營企業類同於公司,只是在選擇創業夥伴時的物件不是個人夥伴,而是一個經濟組織而已。

非公司制聯營,只是一種合同關係。這種模式只適合短期經營,且大多適合於某個專案的合作。不適合長久型的創業專案。

4、合夥企業和多股東的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設立沒有公司制企業設立的繁瑣,且合夥人之間可以用於合作出資的籌碼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創業夥伴。比如管理經驗、技術優勢、人脈資源、客戶訂單等等都可以作為軟性資源投資,而這些軟性投資在設立公司制企業時不好評估入股、難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但是在合夥企業裡,卻很好解決,只要合夥人之間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但是,合夥企業的缺點就是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且對外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5、個人合夥俗稱民事合夥,完全是一種合同行為,不用辦理企業形態的登記,組織結構也比較單一。開展交易和業務時,也沒有統一的商號稱呼。難以建立一定的品牌效益和服務定位。

6、個體工商戶是最小最基本的經濟形態了,登記簡單,沒有嚴格的管理制約,經營和決策靈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難以在市場中得到認同,特別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業談判場合,且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創業初期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態經營,建立起技術和產品的核心,待技術或產品在市場上成熟時,再通過設立公司制企業來發展已有的商業模式。

7、個人獨資企業是介於個體工商戶和一人制公司之間的組織形態。相比於個體工商戶而言,在市場上有更好的信譽保障;相比於公司制企業而言,設立起點低,管理限制少。但是投資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如何選擇創業時的企業型別 [篇2]

創業公司如何選擇企業型別?

2017年3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對一般性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及註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讓創業者們擁有自己創業公司的夢想變得觸手可及。對於創業者來講,如何正確的利用公司法中關於各種型別的公司形式的設定及制度限制變得尤為重要。我們創業者更應當在設立公司前,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希望本文能給我們的創業者提供些許的思路。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其具備的法人企業的一系列優點。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有限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是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不會涉及牽連到股東的個人財產;再次,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優點

從一人公司的制度設定上看,“一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式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複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執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2.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價值,但同時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一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於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因為一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鉅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3)一人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大的風險

上述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對人難以搞清與之交易的物件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後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4)一人公司的股東自身的風險。

對一人公司來說,除讓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強了對一人股東的要求與限制,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的財產,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和多股東的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設立沒有公司制企業設立的繁瑣,且合夥人之間可以用於合作出資的籌碼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創業夥伴。比如管理經驗、技術優勢、人脈資源、客戶訂單等等都可以作為軟性資源投資,而這些軟性投資在設立公司制企業時不好評估入股、難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但是在合夥企業裡,卻很好解決,只要合夥人之間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合夥企業的缺點就是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且對外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介於個體工商戶和一人制公司之間的組織形態。相比於個體工商戶而言,在市場上有更好的信譽保障;相比於公司制企業而言,設立起點低,管理限制少。但是投資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最小最基本的經濟形態了,登記簡單,沒有嚴格的管理制約,經營和決策靈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難以在市場中得到認同,特別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業談判場合,且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創業初期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態經營,建立起技術和產品的核心,待技術或產品在市場上成熟時,再通過設立公司制企業來發展已有的商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