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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該如何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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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組織形式優劣分析:

創業者該如何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

1、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最大的優勢在於股東的有限責任,即使企業日後出現運營困難,無法償還所有債務,債權人通常情況下也不能向股東要求償還。

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創辦費用較低;第三,合夥人人數沒有限制,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第四,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於提高企業信譽。

合夥企業的劣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通合夥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第二,權力分散,決策效率低,合夥人之間容易發生矛盾;第三外部籌資比較困難。

3、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創立容易,結構簡單;第二,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只需按照盈餘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主要表現在:第一,投資者需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第二,企業年限受限於投資者的壽命;第三,規模較小,很難從外部獲得資金。

二、實務指南:創業者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形式?

創業伊始,創業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國現有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哪些,更應當瞭解每一種組織形式的優劣,從而選擇一種最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通常來說,選擇組織形式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擬投資的行業。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法律規定只能採用特殊的組織形式,如律師事務所只能採用合夥形式而不能採用公司形式。對於銀行、保險等行業只能採用公司制。因此,根據擬投資的行業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首要考慮的因素。對於法律強制性規定了的行業,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選擇組織形式。近來非常熱門的.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只允許選擇公司制和合夥制,越來越多的私募股權基金選擇了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

2、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創業者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是創業者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企業組織形式與創業者日後承擔的風險息息相關。公司制企業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制企業投資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選擇後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創業者要承擔較大風險。

3、稅務因素。由於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所繳納的稅不同,因此選擇企業組織形式必須考慮稅負問題。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向股東分配利潤時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從稅負籌劃的角度,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稅負更低。

4、未來融資需要。如果創業者資金充足,擬投資的事業所需資金需求也不大,則採用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均可;如果日後發展業務所需資金規模非常大,建議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

5、關於經營期限的考量。對於個人獨資企業,一旦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則企業必須解散;合夥企業由合夥人組成,一旦合夥人死亡,除非不斷吸收新的合夥人,否則合夥企業壽命也是有限的。因此,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期限都不會很長,很難持續發展下去。但公司制企業則不同,除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股東決議解散外,原則上公司制企業可以永遠存在。

當然,除了上述因素之外,還可以從投資權益的自由流通和經營管理需要等多個方面就企業組織形式的優劣進行分析比較,進而選擇最合適的組織形式。

案例參考:張某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案

張某經營一家化工廠,多年來,一直堅持獨資經營,身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重要角色。現張某年事已高,想從管理崗位上退下來,將事業留給自己的兒孫們。

他首先考慮將該獨資企業轉為公司制經營,並將公司股份分配給自己的兒孫,她同時也考慮將該獨資企業轉變為合夥經營企業,由兒孫合夥經營,為了選擇正確組織形式,張某提出以下目標:

1、權益結構:兩個兒子各自擁有30%的股份或份額,四個孫子各分配10%的股權或份額。

2、管理:化工廠對生產經營管理要求較高,而自己的子孫沒有經營管理能力,他希望將企業交給原來的副廠長李某經營管理。

3、所得稅:希望採用的組織形式能夠儘可能減少應繳納的稅款。

4、風險承擔:經營化工廠風險較高,一旦發生事故,賠償額度無法估量;故張某希望發生意外風險的時候,他兒孫的財產不受任何影響。

在此情況下,張某尋求了律師的幫助,律師做出如下分析:

若工廠轉化為公司制經營,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權益結構、風險承擔及管理方面能夠滿足張某的要求,然而公司經營過程中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分配利潤時各股東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張某子孫所需承擔的實際稅額較高。

若工廠改為普通合夥制經營,權益結構方面沒有問題,稅負也較低,但是在風險承擔方面,則需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經營管理方面,各合夥人也需要參與合夥事務管理。這與張某的要求不符。

律師建議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需以副廠長李某同意作為普通合夥人繼續經營為條件。張某徵求李某意見,李某跟隨張某多年,對化工廠經營管理非常熟悉,願意做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但需要額外獎勵。為此,律師根據雙方意圖擬定了登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方案。

注:以上內容來源於《公司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