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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在建工程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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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能否作為“利潤調節器”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在建工程減值

  1.計提減值準備,會壓縮企業利潤

與別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一樣,在建工程計提減值準備也會降低企業會計利潤。

在建工程計提減值準備的條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的固定資產建設工程,隨著市場或其他因素的變化,會發生停建、緩建,導致建設工程減值等情況。為了較真實地反映在建工程價值,企業應該定期或在年終,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如存在下列一項或者若干項情況,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1)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專案無論在效能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後,且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3)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某企業建樓至今已停工近4年半,對此爛尾專案遲遲不計提減值準備有悖於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影響報表質量,降低會計資訊的可靠性,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正確判斷,具有操縱利潤之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確定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根據所確認的資產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期末,企業應當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所以,從會計處理上看,計提減值準備,會壓縮企業利潤,財報上的業績也會大大降低。

  2.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不可逆

雖然,所有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都會降低企業利潤,但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於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一旦計提不得轉回,所以在上市公司財報中,對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比較普遍,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等減值準備計提較少,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大量轉回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不排除利用減值準備進行盈餘管理的可能,而對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一旦計提減值準備,便堅如磐石存在,無法作為利潤調節器,也不能為過去的誤判而計提的減值準備埋單,這也是一般企業輕易不計提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另一個操作理由。所以,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作為“利潤調節器”,具有“雙刃劍”的功效,稍有紕漏,便會“作繭自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