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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稅收徵收管理

會計資格證 閱讀(3.22W)

你知道什麼是稅收徵收管理嗎?你對稅收徵收管理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稅收徵收管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稅收徵收管理

  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等。

  1.開業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物件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開業登記地點

一般情況下是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3)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30日內)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領取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營業執照且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l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

  (4)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

納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提示】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變更登記(先工商後稅務)

  (1)適用範圍

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型別、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註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係、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2)時限要求(30日)

企業自變更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稽核辦理變更登記。

(3)是否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看變化的內容是否涉及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3.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在其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

【提示】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l年。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4.登出登記(先稅務後工商)

登出登記是指納稅人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適用範圍和時限: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 日(易考點)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登出後30日辦理新的登記。

【提示】生產、經營場所變動並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專案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提示】開業和變更均為30天,登出為15天。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l80日。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

(4)納稅人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5)在《外管證》有效期滿後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6.納稅人稅種登記(瞭解)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申報填報稅種登記,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7.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瞭解)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