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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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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備考知識點

  知識點一: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徵收。

  二、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徵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徵增值稅,還是徵營業稅。屬於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徵增值稅。

應用舉例:

(1)銷售傢俱的廠商,在銷售傢俱的同時送貨上門,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銷售郵寄包裹的包裝紙箱,為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3.特殊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按兼營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1)分別核算:各自交稅;

(2)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應用舉例:

(1)購物中心既銷售貨物,又提供餐飲服務;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商場銷售貨物。

  四、新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 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按預收賬款作相關財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三)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應徵收增值稅。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註成品油屬於下列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1.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用車輛自用油。

2.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代儲協議報稅務機關備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庫油。

4.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知識點二:進口貨物徵稅(海關代徵)

  一、進口貨物徵稅範圍及納稅人

徵稅範圍:凡是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不論其是國外產製還是我國已出口而轉銷國內的貨物,不論是進口者自行採購還是國外捐贈的貨物,不論是進口者自用還是作為貿易或其他用途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二、進口貨物適用稅率:

17%、13% (同國內貨物)

  三、進口貨物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進口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四、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當天;納稅地點為進口貨物報關地海關;納稅期限為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