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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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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畏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合同型別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獲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幹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士日。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臼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