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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重難點及例題解析:合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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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重難點及例題解析:合同約定條款

  考點:合同約定條款

  難度:B(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

  考頻:經常在真題中出現,難度高,難掌握

  【內容詳解】

合同約定條款(試用期、服務期、競業限制)

1.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得約定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提示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提示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提示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經典例題】

【例題7·判斷題】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答案】√。

【解析】本題表述正確。

2.服務期

(1)服務期的適用範圍。

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②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提示1】培訓費用必須“有憑證”。

【提示2】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②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③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例題9·判斷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服務期的規定。

(3)解除勞動合同後的違約金問題。

①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期亦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違約金。

②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未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則需支付違約金。

③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若“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由於“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例題10·單選題】甲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用3萬元,約定服務期3年。2年後,張某以公司自他入職起從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違反了服務期

B.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3萬元違約金

C.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1萬元違約金

D.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選項A錯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選項BC錯誤):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例題11·單選題】某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10000元,約定服務期為5年,3年後,張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不肯再續簽合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的違約金最高數額為( )元。

A.10000

B.6000

C.4000

D.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解除的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10000×(5-3)÷5=4000元。

3.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1)適用範圍。

①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競業限制補償金。

①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終止或解除)後,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②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③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④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12·多選題】張先生原是某公司的銷售總監,公司與他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無論張先生因何離職,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本行業從事相關業務,公司在離職、3個月和半年時分三次支付總數為6萬元的補償金。在該公司工作3年後,張先生突然向公司辭職,但公司只給了他第一筆補償金2萬,其餘部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張先生認為公司違約,競業限制協議已自動失效,遂在離職4個月後到原公司的對手公司上班。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該公司與張先生訂立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B.該公司與張先生訂立的競業限制條款有效

C.因公司未支付剩餘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D.雖然公司未支付剩餘補償金,但競業限制條款並未失效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競業限制條款。(1)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並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本題中的競業限制協議訂立時是有效的。(2)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是本題中,勞動者未履行催要的義務,因此競業限制協議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