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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複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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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範圍。

【內容導航】:

1.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2.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3.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複議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複議範圍

1.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解釋】(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於“內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訴,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對於“外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3.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前面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