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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票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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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票據管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票據管理

  一、合法憑據的理解

《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許多稅務人員認為,企業列入成本費用的專案都必須取得發票,這是對稅收政策的誤解。這裡的“合法憑據”,是指合法的原始憑證,包括經濟合同、出庫單、入庫單、公證書、法院判決或裁定書、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匯款單據、收款收據、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明、繳款書、財政收據、捐贈票據等等。通常,可以將合法憑據分為外來憑據與內部憑據,外來憑據又可按照是否為增值稅應稅專案分為應稅專案憑證和非應稅專案憑證,其中,對於應稅專案憑證除購買金融商品等特殊情形外,應當取得發票。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施行後,營業稅普通發票停止使用,相關業務均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務中,屬於企業經營範圍,並經稅務機關核准的,企業可以領取發票自行開具。個人取得的應徵增值稅收入以及企業取得的非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的應徵增值稅收入,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替開發票。發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填寫,詳細填有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的具體名稱(品名、規格、型號、勞務或服務專案等)、數量及金額等。對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詳細填寫的,應附銷售單位購銷合同和填寫的明細貨物(或勞務、服務)清單。另外,發票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火車票,雖然沒有稅務機關的監製章,但屬於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特種發票。

依據上述原則,下列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支出、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政策性拆遷補償費、稅款、捐贈支出、不構成增值稅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款、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固定資產劃撥、以公司合併或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

  二、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合法憑據掌握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檔案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但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前期開發費、工程建築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中的合法有效憑證應按下列原則掌握: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三、開發成本各項支出有關票據的具體說明

  (一)土地出讓金

國稅發[1993]149號檔案規定,政府出讓土地,不徵營業稅,故不得開具發票,應取得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入憑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稅。”嚴格說來,土地出讓金收入全部歸財政所有,出讓金收入應界定為不徵增值稅,繼續開具財政票據,但由於稅法將其界定為免稅專案,理論上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實務中,土地出讓金財政票據應界定為合法憑據。

  (二)拆遷補償費

房地產企業向被拆遷戶支付補償費,其業務流程並非被拆遷戶直接將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轉讓給房地產企業,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再由政府與房地產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房地產企業採取支付拆遷補償費或拆遷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企業仍需按照財稅[2004]134號檔案規定補交契稅。國稅發[1993]149號檔案還規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補償金,不徵營業稅。因此,被拆遷戶無需向房地產企業開具發票,而應當由房地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某某市工商企業非商事收費收據”,主管稅務機關沒有上述收費收據的,可以由房地產企業採取自制憑證入賬,同時將政府拆遷檔案、被拆遷人姓名、聯絡方式、身份證號碼、被拆遷建築所在路段及門牌號碼、拆遷面積、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簽章等檔案資料備置於本公司備查。

  委託拆遷公司支付的拆遷補償費,也採用上述方式入賬。

財稅[2016]36號規定,營改增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土地補償款由“不徵營業稅”改成了“免徵增值稅”,因此應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此外,根據國稅函[2007]969號檔案關於“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稅”的精神,營改增後,地上附著物補償也應免徵增值稅,應與土地補償合併,一併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按“建築服務—其他建築服務”稅目徵收增值稅,因此,向拆遷公司支付的拆遷費用,應取得建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房地產企業將拆遷工程(含拆遷補償費、拆遷勞務費)整個承包給拆遷公司的,應取得全額的建築服務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直接給被拆遷戶的補償費作為拆遷公司的成本處理,其憑據的取得同上。

  (三)土地整理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平整土地按“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支付給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費應取得增值稅發票。

  (四)挖土費

支付給農民工(非僱員)的挖土費等,不得采用工資表發放,應由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由稅務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已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房地產企業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設計費、專案諮詢服務費、工程監理費

1.境內服務單位。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房地產企業向境內公司支付的設計費、專案諮詢費、監理費,應當取得提供服務的單位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明細依次為“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現代諮詢服務—諮詢服務”、“現代諮詢服務—鑑證服務”。

2.境外服務公司。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或個人應稅服務的,境外企業或個人負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當境外單位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時,稅款由境內服務購買方負責代扣代繳。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 需取得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作為入賬憑據。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有關發票或者憑證有疑義的,企業需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後,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六)建築工程

房地產企業的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改建開發產品的工程作業。

1.包工包料。應取得建築服務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發票金額與承包額相等。

2.包工不包料(甲供工程或清包工)。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建築公司提供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時,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徵增值稅。建築公司雖然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應向房地產企業按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稅總納便函[2016]71號檔案中對此問題舉例如下:

問:總包收到100萬,分包款50萬,購貨方要求開具100萬發票,納稅人實際繳納50萬的稅款,如何開票?

答:可以全額開票,總包開具100萬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1+3%),稅額為100/(1+3%)*3%,下游企業全額抵扣。納稅人申報時,填寫附表3,進行差額扣除,實際繳納的稅額為(100-50)/(1+3%)*3%。

當建築公司提供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時,不存在差額計稅,需全額計徵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上述兩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均以全額的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作為入賬憑據。

  (七)裝飾工程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1.包工包料。與建築工程相同。

2.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或稱甲供材)。與建築工程相同。

  (八)裝置安裝

1.房地產企業從商家或生產廠家採購裝置,再由房地產企業與安裝公司簽訂安裝合同的,應當取得商家或廠家的增值稅發票,並僅就安裝費的部分,由安裝公司開具建築服務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

2.商業企業發生的外購裝置銷售給房地產企業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貨物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商業企業應給房地產公司出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至於是商家自己的員工負責安裝,還是商家再聘請其他安裝公司安裝,與房地產企業無關,屬於商家成本。

房地產企業自行採購裝置,裝置生產廠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抬頭應為房地產企業,這種情況下,安裝公司僅就安裝費金額計算增值稅。安裝公司應向房地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不含裝置價款)。

3.工業企業自產貨物並負責安裝。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因此,工業企業對於取得的貨物銷售與安裝服務需全部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

  (九)房屋修繕

房屋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房屋修繕按照“建築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房地產企業支付的房屋維修費用,應以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作為入賬憑據。

允許記入開發成本的房屋維修費用是指開發產品完工前的維修費用。

  (十)綠化工程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建築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無法分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服務中的“其他建築服務”。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園林綠化屬於“建築服務—其他建築服務”。實務中,園林綠化較容易涉及混合銷售,對於企業將自己種植的苗木用於承接園林綠化工程,一般按下列情形處理:

如同提供“工程服務”需要建築材料一樣,包工包料的建築工程無論材料佔收入比重多少,都應界定為從事建築服務的單位的混合銷售,按建築服務徵收增值稅。因此,園林綠化作為“其他建築服務”,無論是清包工,還是包工包料的綠化工程,也無論苗木收入佔收入的比重多少,都應界定為從事“其他建築服務”的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按11%計算增值稅。

如果房地產企業自行採購花草、樹木,聘請園林綠化公司負責施工的,按甲供工程業務處理。

對於上述情況,房地產企業將綠化工程承包給園林綠化公司,均應取得園林綠化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作為入賬憑據。

  (十一)利息支出

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一般分三種情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向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借款、向信託計劃借款。全面施行營改增後,貸款服務需繳納增值稅,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一般以貸款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作為入賬憑據。向非金融機構支付利息時,企業還需於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當向信託計劃借款時,因信託計劃非納稅義務主體,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故實務中,房地產企業以信託公司開具的息單作為入賬憑據。

房地產企業使用企業集團內統借統還資金支付的利息,在營改增前不徵營業稅,使用收據入賬即可。在營改增後屬於免徵增值稅專案,也應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符合統借統還的利息支出不受關聯債資比例的限制。

  (十二)辦公費

1.各部門發生的各種辦公用品及耗材費、IT軟體硬體維護費、維修費、印刷費等,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2.各種搬運費和檔案資料的郵寄費,憑運輸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如果是個人提供搬運勞務,應由個人至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3.購買購物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售卡方取得的價款屬於“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專案名稱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徵稅”。檔案同時規定,持卡人持卡消費時,商戶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對外贈送的預付卡,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可列入業務招待費,若用於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則不得在稅前扣除。預付卡用於職工福利的,列入職工福利費總額按規定標準扣除。預付卡用於本單位消費,凡沒有提供具體消費專案,無法證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三)通訊費

各部門發生的通訊設施開通費用、辦公固定電話、手機的月租費、網路使用費等,憑發票抬頭為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十四)差旅費

1.因公出差實際發生的車、船、飛機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可直接憑火車票、機票作為入賬憑據。住宿費憑抬頭為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全面施行營改增後,員工出差住宿酒店,憑下列資料可要求酒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地產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資訊,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2.因公出差發生的補助費、誤餐補助、司機出車補助和單位核定的差旅費包乾費用等。各種補貼、津貼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列支,無需取得發票。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誤餐補助和差旅費津貼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對於差旅費津貼支出,企業需準備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津貼標準、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證明材料備存。

  (十五)市內交通費

各部門人員辦理公司業務而在本市發生的交通費用,直接列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開發間接費用中的“交通費”,並以車票作為入賬憑據。

  (十六)車輛使用費

各部門使用內部、外部運輸車輛及職工上下班使用的車輛所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停車費等費用。如汽車為公司固定資產,上述所有費用據實列支。如為私車公用,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費(申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停車費、路橋費、汽油及維修費均可由公司列支,但保險費、車輛購置稅屬於車主費用不能由公司列支,公司承租的車輛亦不能扣除折舊。

  (十七)租賃費

承租房屋或裝置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憑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入賬。如果出租方為個人的,該個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同時,公司向個人承租資產約定稅款由公司承擔的,應換算為含稅金額開票。

  (十八)交際應酬費

1.企業為開發經營活動發生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費用,憑餐飲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

2.邀請政府相關部門考察、調研企業有關專案,憑發票直接列入管理費用-調研費,同時將邀請函、會議紀要等影印件,作為附件記賬。

  (十九)會議費

企業召開的專業工作會議費用,包括會議期間租用場地的費用、車輛使用費、資料印刷費等,憑發票計入會議費,同時儲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物件、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備存。

  (二十)物業管理費

各部門支付給外部公司的費用,包括物業費、保安服務費、保潔費,憑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一)水電費

各部門使用水、電所發生的費用,取得水電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如果共使用者頭為其他企業水錶和電錶的,則憑其他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二)諮詢費

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諮詢所支付的'費用,以及聘請技術、會計、稅務和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憑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入賬。如服務方為個人,該個人各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約定稅款由公司承擔的,應換算為含稅金額開票。

  (二十三)廣告費

公司為達到推銷產品、樹立公司形象等目的,而在電視臺、電臺、報紙、雜誌等傳媒機構做廣告,包括:戶外媒體、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等,憑增值稅專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四)業務宣傳費

1.企業開展對外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以及舉行各類資訊釋出會、新聞釋出會、展示會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活動服務費、活動展覽展臺費、活動釋出會招待媒體記者的各項費用、活動宣傳資料費、為宣傳活動發放給客戶的小禮品、活動邀請嘉賓的交通及住宿費、活動現場演出費等,應計入銷售費用-宣傳費,並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2.抽獎活動獎勵給客戶的金額較大禮品。

憑購買禮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以及活動方案入賬。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根據財稅[2011]50號檔案規定,客戶通過抽獎獲得的禮品應按“其他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操作中往往是無法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故只能由公司承擔,且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接待客戶的景區門票、旅行社開出的旅遊費、機票、會務費,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並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五)市場調研費

企業對市場資訊進行系統的收集、整理、記錄和分析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市場調研費”,並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六)勞動保護費

各部門發生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等,如購置員工工裝、工牌、工程用安全帽等,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

  (二十七)人員招聘費

企業為招聘到合格人才,通過人才交流中心、報紙、網路等途徑進行招聘活動所發生各項費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入賬。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通過人力資源公司以人力資源外包的形式招聘時,根據財稅[2016]47號檔案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二十八)臨時用工勞務費

管理部門臨時僱傭的勞務工所支付的費用,由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列入相關成本、費用。

  (二十九)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等

以員工的工資簽收單、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社保費專用憑證》或《社保費專用繳款書》為入賬憑據,住房公積金以收繳單位開具的專用票據為入賬憑據。同時將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經社保機構蓋章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作為備查資料。

向受僱的員工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以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協議、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作為入賬憑證。

  (三十)職工旅遊費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工會組織的職工旅遊計入工會費。根據財稅[2004]11號檔案規定,單位組織員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總額一併計算個稅。

  (三十一)銷售佣金

對員工完成業務目標進行的獎勵,依據一定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或聘請銷售代理公司銷售產品而發生的代理手續費等。

聘請銷售代理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續費,應取得銷售代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財稅[2009]29號檔案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國稅發[2009]31號檔案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房地產企業向本單位員工支付的銷售獎勵,屬於獎金性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無需發票。

  (三十二)營銷體系獎勵內部員工獎勵品

如: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電視機、電動車等。

建議將電視機、電動車等發票直接由商家開給個人,公司賬面體現借記應付工資,貸記現金。

  (三十三)營銷體系銷售房屋附贈品

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向業主附贈品如:空調(價值2000元)、奧運銀條(價值600元)、咖啡機(價值300元)等,通常由商家將空調等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業主,房地產企業以折扣銷售方式確定房價,例如,房價100萬元,贈送空調2000元,則銷售不動產開具:房價100萬元,減折扣2000元,實收998000元。

如果採取先購入再贈送,必須全額開具100萬元的銷售不動產發票。財稅[2011]50號檔案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訊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三十四)售樓處費用

銷售活動結束後要拆除的售樓處、樣板間的設計、建造、裝修、裝飾等費用,在發生時記入銷售費用,實際拆除時不作賬。不拆除的,區別處理,其中屬於開發產品作為樣板房的,發生的裝修等費用視同精裝修房,計入該套房屋的開發成本,不分攤至其他開發產品成本。如果利用物業用房、會所作為臨時售樓處使用,應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計入開發總成本,分攤至所有可售建築面積的開發成本之中。以開發產品作為樣板房,按待售精裝修房處理。

  (三十五)賠款與違約金支出

房地產企業與客戶或供應商發生的各類違約金支出,以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鑑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入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