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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金融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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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金融監管模式(Financial Supervision)是指一國關於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混業與分業的兩種基本的金融監管模式有什麼不一樣你知道嗎?

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金融監管模式

  瞭解混業與分業兩種基本的金融監管模式

根據銀行經營的業務範圍和金融機構分工程度的不同,金融業經營模式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1999年以前以美國、日本、英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模式:另一類是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模式,也稱“全能制”。

混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如下:一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範圍上不受限制約束,業務多樣化、經營多元化,可為社會提供全方位、綜合性金融業務的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包括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在內的許多金融業務都是被聯合提供的。混業經營模式突出的制度特徵表現為,國家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在短期信貸業務與長期信貸業務、直接融資業務與間接融資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商業性業務與政策性業務之間不做或較少做法律限制。商業銀行只要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合規守法經營,就可以在經營銀行業務的同時,兼營證券、信託以及保險業務等,商業銀行資本與工商產業資本可以相互融合。

混業經營模式的特點:①商業銀行的“全能化”或“綜合化”,即商業銀行沒有業務範圍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經營各種金融業務,如經營存貸款、貼現、證券買賣、擔保、投資信託、租賃儲蓄等全方位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②從來就沒有獨立的投資銀行,證券市場相對落後。③銀行與工商企業的關係十分密切,甚至對其具有壓倒性的影響力。

分業經營的'監管模式如下:任何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只能經營短期間接性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不能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中介、承銷等證券投資業務,也不能從事保險公司經營範圍內的各項業務活動:經營證券業務的投資銀行不能開展除保險金以外的存款及任何形式的貸款業務(如透支等):保險公司既不能利用沉澱資金自行開展信貸業務,也不能進行股票投資和其他型別的實業投資。同時各國一般還規定,任何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不能以設立子公司的名義向對方的業務範圍進行滲透。

分業經營模式的主要特徵包括:①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相互分離。②短期融資與長期融資分離。③政策性融資業務與商業性融資業務分離。④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關係鬆散。

  變革

(一)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二)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功能性金融監管優勢在於:

1、功能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

2、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效能減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

(四)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