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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考試考點: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初級會計師 閱讀(1.22W)

  一、免稅專案

2016年初級會計考試考點: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 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僱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14、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稅專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殘疾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三、暫免徵稅專案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稽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專案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專案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專案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專案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

10、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階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11、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2、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部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3、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4、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5、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6、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7、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