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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複習筆記

理財規劃師 閱讀(2.64W)

理財規劃主要包括現金規劃、消費支出規劃、教育規劃、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稅收籌劃、投資規劃、退休養老規劃、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一級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複習筆記,想了解更多相關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一級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複習筆記

 掌握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持點

個人獨資企業,也稱個人業主制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往往規模較小,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最基礎的企業形態。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徵:①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和公司的區別所在。②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式簡單,僅需向工商部門登記即可。③經營管理靈活自由。④無須雙重課稅,個人獨資企業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⑤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⑥企業生存缺乏可靠性,完全取決於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壽命有限。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特點如下:①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②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③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掌握公司治理結構基本知識

公司治理結構或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公司制企業中一系列連線並規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關係的組織制度安排。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其基本構成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一切最重大事務具有最後的決定權,其權力由股東或股東委託人直接行使;董事會是股東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的常設權力機構.它依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總經理或經理層則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對公司日常經營進行領導和決策;而監事會則代表股東和員工對公司活動實行監督。這些領導層級之間的職權是分明的,同時又是相互制衡的,它們自上而下層層授權,自下而上又層層負責,每一層的職權都是有限的,又是受制約的。特別是監事或監事會的設定,使公司主要的核心領導層即董事和經理的行為受到很大的約束,以防止其損害國家、社會和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

熟悉三種企業的設立、運作、財務與分配以及解散清算的具體過程

(1)獨資企業

設立獨資企業通常要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①投資人及企業住所。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對其合法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一般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的家庭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採取兩種形式管理企業事務:一種方式是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即由投資人本人直接經營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事務:另一種方式是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個人獨資企業: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係的程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按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①有不少於2人的合夥人,並且都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②有合夥協議。③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財產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體表現為:①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作為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財產份額後,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新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②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應通知其他合夥人。③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的,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④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依法退夥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但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夥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來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從而取得合夥人資格。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喪失合夥人的資格。合夥人退夥,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願退夥;二是法定退夥。退夥的效果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夥結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②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③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⑤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⑦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解散的結果是合夥的終止,但合夥宣佈解散到最後終止有一個過程,中間的這個過程就是要對合夥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解決合夥與債權、債務人的關係及合夥人內部的關係。具體如下:①通知和公告債權人。②確定清算人。③確定清算人的職責。④財產清償順序。⑤算結束。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公司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它包括:①公司的名稱。公司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②申請人。公司設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公司解散有以下兩種情況:①一般解散的事由。②強制解散。公司法規定的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是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程式。具體程式為:①成立清算組。②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③清理財產清償債務。④股東權益。⑤清算終結。

 熟悉民事訴訟基本流程

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的民事合法權益與人發生爭議或者受到侵害時,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式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詳細記明法律規定的具體事項。

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後,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在15 日內未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的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訴,但可以進行再審,再審不影響二審判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