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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四卷法理學筆記:法的特徵

司法考試 閱讀(1.74W)

導語:法律特徵是相比於其他主體而言的,相比于思想意識、政治實體,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有其規範性和概括性。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17司法考試四卷法理學筆記:法的特徵

  法的特徵

(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1.法律與自然法則

(1)自然法則是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絡,自然現象的存在與人的思維和行動無關,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蘊。

(2)社會規範則是無數思維著的理性的個人行動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規範也是一種文化現象。

  2.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1)法律是一種以公共權力為後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範。

(2)而習慣、道德、宗教、政黨政策等社會規範則建立在人們的信仰或確信的基礎上,通過人們的內心發生作用。因此,它們不僅是人的行為的準則,而且也是人的意識、觀念的基礎。

  (二)法是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 目前,國家形成法律有兩種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過國家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 國家認可有兩種情況:

(1)國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會規範系統化、條文化,使其上升為法律; (2)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認已有的社會規範具有法的效力,但卻未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是交由司法機關靈活掌握,如有關“從習慣”、“按政策辦”等規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法的普遍性的含義:

1.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約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對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的法律雖然與一定的國家緊密聯絡,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內容始終具有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直的趨向。

(四)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範 可以進一步看出國家法律與自然法則的區別:

1.法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意味著一定條件具備時,人們可以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必須做成或必須不做某種事。至於法律的要求對或不對,人們的選擇正確與否,就是另外的一個問題了。

2.而自然法則則不是人們的選擇問題,一定的條件具備,必然出現一定的結果。

(五)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通過法律程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範

1.沒有保證手段的社會規範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況而言是一種最具有外在強制性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