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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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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職守罪

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玩忽職守罪

  (一)與亂用職權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亂用職權是故意,玩忽職守通常是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玩忽職守表現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職責或怠於履行職責;亂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許可權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條件、方式、程式,隨心所欲地處理事務。

  (二)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區別:主體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C)

A.法官執行判決時嚴重不負責任,因未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B.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廁所,因檢察官違規開啟械具後未跟隨,致甲在廁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與女友電話聊天時接到殺人報警,又閒聊10分鐘後才趕往現場,因延遲出警,致被害人被殺、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負責人因聽信朋友介紹,未經審查便與對方簽訂建樓合同,致被騙300萬元

(07年)20.下列哪種行為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D)

A.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

B.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C.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

D.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現他人非法從事天然氣開採、加工等違法活動而不予查封、取締,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