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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國際私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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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賦予國際私法規範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有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和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國際私法的淵源

  (一)國內立法

國際私法規範最早是在國內立法中出現的,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國內立法都是國際私最主要的淵源。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和國際民事訴訟以及仲裁程式規範,都可見於國內立法之中。但在這裡,我們主要講衝突規範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和內容。

1.衝突規範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立法方式)。

(1)散見式。即將衝突規範分散規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關條款中。在民法典或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就某個方面的涉外民商事問題規定有關法律適用的規範,稱為“散見式”的立法方式。

(2)專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專篇或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國際私法規範,稱為“專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以專門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制定系統的衝突規範,稱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國的立法。

我國在立法上主要採取第一、第二種方法,《民法通則》設專章(第八章)系統地對幾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規定了衝突規範。雖然並不全面和完備,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關係。這一部分法規是大家在學習中必須掌握的,不僅要熟記,而且要會用。不僅如此,還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有關第八章的內容。此外,我國還採用“散見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單行法規中規定相應的衝突規範。目前,包含衝突規範內容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航空法》、《繼承法》。這些內容也是大家在複習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題中已有這方面的題目出現。

  (二)國內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為審理同類案件依據的判決。一國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為該國國際私法的淵源,在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中尚有爭議。

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以判例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但在國際私法領域,我們應重視判例的研究和應用。並且,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批覆”出現。總之,這是一個在中國還沒有完全解決的理論問題。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如果大家在題目中遇到國際私法的淵源問題,正確的答案應該包括“國內判例”,不要因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而否定它。同時要注意“司法解釋”也是中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之一。

  (三)司法解釋

  (四)國際條約

國際私法的主要國際淵源是國際條約。從其內容來說,包括以下四大類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國籍衝突公約》。

1.關於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國籍衝突公約》。

  2.關於統一衝突規範的'公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致力於國際私法統一化的運動,在它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的統一衝突法的公約,如1985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88年的《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等。我國是會議的參加國,但目前沒有參加任何一個統一衝突法公約。所以,公約的具體內容不在司法考試的範圍之內。但要知道,此類公約在國際上是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淵源。

3.關於統一實體規範的公約。

如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58年的《國際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公約》、1924年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69年的《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其中,有的公約同時也含有衝突規範。這些公約有防範法律衝突產生的作用,所以也是國際私法的一個淵源。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式的公約。

主要有:1965年的《關於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70年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和1958年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參加了這幾個公約。

(五)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經過長期反覆的實踐,逐步形成,具有確定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規則。構成國際慣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長期普遍的實踐而成為通例;二是必須經國家或當事人接受為法律。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形成並應用於兩個領域,一是衝突法領域;二是實體法領域。

  1.衝突法領域。

在衝突法領域,各國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習慣做法,如“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程式問題依法院地法原則”等。當一國處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無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可資遵循時,可以遵循這些共同的習慣做法。例如,曾經有過一個考題,其內容是一個內地人在香港立了一份遺囑,同時處分位於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財產。本題是關於該遺囑的效力問題,繼承人訴諸內地法院,其中一個問題是,法官應用什麼法律來確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因為中國沒有這方面的衝突規範,許多學生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其實很簡單,中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國際慣例,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可適用立遺囑人的行為地法律,也就是香港法律,如果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這份遺囑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該題目就是要考“場所支配行為”這一慣例的應用。

所以大家在遇到一個具體案例要確定準據法時,首先要考慮適用中國的衝突規範,如果中國沒有這方面的衝突規範,可以考慮適用國際上的習慣規則來確定準據法(當然在考慮習慣規則之前,還應考慮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國際條約的適用以一個國家參加該公約為前提,而我國目前對於絕大多數衝突法的公約都沒有參加,所以站在中國法官的立場上確定規則時就簡單多了,不需要去考慮國際條約)。

  2.實體法領域。

在實體法領域,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中適用的實體法慣例。如1932年的《華沙一牛津規則》、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濟法中予以掌握。

關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在適用上的相互關係。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即所謂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關於國際慣例在中國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了我國法律或者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即所謂的“國際慣例補缺原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4條作出了同《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同樣的規定。

[考點提示]

通過這一章的學習,要求大家對國際私法這門學科有一個整體的瞭解,讀完這章後,國際私法的主線和輪廓必須清楚。本章的重點在於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及其涉外性(國際性)、法律衝突、以及四種規範和四個淵源。難度不大,主要是瞭解這門學科的概貌,有的地方暫時讀不懂,不必深究細品,可以放一放,繼續往下讀,隨著學習的深入,再回過頭來思考,有些基本問題自然就明白了。

該章出題傾向於單選與多選。

例題1:下列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中,構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有那些?

A.發生在美國的犯罪行為因在我國發生結果而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B.中國公民和美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關係;

C.中國公民和德國公民之間的繼承關係;

D.在中國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乙之間的合同關係。

答案:B、C。

解析:此題的考點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涉外因素,要從主體、客體、法律行為與事實三要素中進行分析,只要有一個要素和外國有聯絡,就構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涉外因素”是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關鍵。在中國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所以,D不被選。

例題2: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相應規定時,法院可以:

A.適用國際慣例;  B.以權威學者的學說為依據;

C.駁回起訴;   D.適用與案件有關的外國法律。

解析:考察考生對《民法通則》第142條的掌握。

例題3:下列國際私法規範中,屬於間接調整的規範是:

A.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B.《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價於送達被髮價人時生效;

C.《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規定:合同依雙方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

D.外國人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享有同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答案:A、C。

解析:考察考生間接調整規範(衝突規範)與直接調整規範(實體規範)的區別。區別的關鍵點在於規範是否直接規定了當事

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