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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刑訴法考點複習

司法考試 閱讀(1.58W)

2016年司法考試結束了,那麼報考2017年司法考試的考生也該著手複習了。下面是YJBSY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年司考刑訴法考點複習,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年司考刑訴法考點複習

  2017年司考刑訴法考點: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徵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下同)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迫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一定的專門職權,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立案、預審、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等。我國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分別由上述專門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刑罰權是國家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加以刑事處罰的權力。刑事訴訟的具體內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實是否已經發生,誰實施了犯罪及其有關情節,並通過適用刑法予以處罰。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刑事訴訟的結果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而且訴訟過程也與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密切相關。因此,辦案機關追訴犯罪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規則進行,以防止權力濫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只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進行訴訟活動,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由於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迫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除少數特別程式外,刑事訴訟都必須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加。為了在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需要有辯護人、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參加訴訟。

  2017年司考刑訴法考點: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淵源

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僅指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是指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包括:

1.憲法。憲法規定了我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及其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據。刑事訴訟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憲法規定了許多與刑事訴訟直接相關的原則和制度,這些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淵源。

2.刑事訴訟法典。我國刑事訴訟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並經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法律淵源。

3.有關法律規定。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訴訟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囡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刑事訴訟有關問題所作的專門規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等。

4.有關法律解釋和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釋出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稱《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分別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等。

5.地方性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地方性法規中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

6.國際公約、條約。我國政府在1990年對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明確表示:“條約一旦對中國有效,在中國便有法律效力,中國便有義務去施行該條約。”我國簽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中,許多規定了包括權利平等,司法救濟,生命權的程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式保障,獨立、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雙重危險,辯護權的保障和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國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過程中,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另外,我國簽署、批准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公約》,也涉及諸多刑事程式與證據問題。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懲罰犯罪,是指通過刑事訴訟活動,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適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過刑事程式本身的作用來抑制犯罪。保障人權,是指在通過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具體包括:(1)無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3)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國憲法莊嚴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僅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而且還規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原則、制度和程式。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既統一又對立。如果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有關權利保障的規範,濫用司法權力,甚至刑訊逼供、誘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錯案。因此,懲罰犯罪不能忽視保障人權。同時,保障人權也不能脫離懲罰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不僅被害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體權利易受侵犯,而且訴訟參與人的程式性權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義。因此,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具有密切聯絡、同等重要的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