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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的主要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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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基金銷售的主要法律規定的考試內容吧。

基金銷售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6.25中國證監會頒佈,2004.7.1實施

第一部規範基金銷售活動的部門規章

  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管理規定》

中國證監會2007.3.15頒佈並實施

三層體系監控架構:第一個由基金投資人自己監控,要求前臺業務系統必須允許基金投資人對自己的交易和資金劃付進行明細查詢;第二個由基金銷售機構通過後臺管理系統進行監控,主要體現在對資訊流和資金流的幾類對賬作業的規定方面;第三個由監管機構實施外部監控,即通過接受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報送的資訊流、資金流資訊,進行賬面和實際金額的對比分析。

資訊管理平臺,是指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的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資訊系統,主要包括前臺業務系統、後臺管理系統、應用系統的支援系統。應具備規定的`基金銷售業務功能,基金銷售業務資訊流和資金流的監控核對機制,基金銷售費率的監控機制,基金銷售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投訴機制,支援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運用,並能夠為中國證監會提供監控基金交易、資金安全及其他銷售行為所需的資訊。

  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2007.10.12頒佈

1、“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和管理制度”

指導原則: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

管理制度: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定、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2、“審慎調查”

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產品時,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應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3、“基金產品風險評價”

4、“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

5、“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

  四、《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2007.10.12頒佈

1、“總則”——目標;原則“健全性、有效性、獨立性、審慎性”;

內涵“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資訊科技內部控制、監察稽核控制”

2、“內部環境控制”——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健全的授權控制體系;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3、“業務流程控制”——銷售決策流程控制、銷售業務執行流程控制

客戶投訴處理體系

4、“會計系統內部控制”

5、“資訊科技內部控制”

6、“監察稽核控制”

⑴基金銷售機構違規使用基金銷售專戶;⑵基金銷售機構挪用投資人資金或基金資產;⑶其他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8.4.25

(一)基本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規範

(二)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範

(三)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