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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客戶資訊的內容與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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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客戶資訊資料對基金公司而言至關重要。基金公司加強客戶規範管理,有利於交易委託糾紛的解決,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保障基金經營機構資訊系統安全執行,保證客戶資產和交易安全,提高交易中斷的後期處理能力;有利於建立網上交易身份認證機制,提高網上交易安全防範能力。

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客戶資訊的內容與保管要求

  (一)基金客戶資訊的內容

基金經營機構的客戶資訊主要分為兩類,分別是:①客戶賬戶資訊。客戶賬戶資訊包括賬號、賬戶開立時間、開戶行、賬戶餘額、賬戶交易情況等。②客戶交易記錄資訊。客戶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資料資訊、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客戶交易記錄主要包括客戶交易終端資訊,主要內容是客戶通過基金經營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終端特徵程式碼。客戶交易終端資訊是客戶委託記錄、交易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電話號碼、網際網路通訊協議地址(IP地址)、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識別客戶交易終端的特徵程式碼。

  (二)基金經營機構客戶資訊管理保密要求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客戶資訊洩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明確規定各部門、崗位和人員的管理責任,加強客戶資訊管理的許可權設定,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切實防止資訊洩露或濫用事件的發生。

基金經營機構要完善資訊保安技術防範措施,確保客戶資訊在收集、傳輸、加工、儲存、使用等環節中不被洩露。基金經營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客戶信啟、。使用客戶資訊時,應當符合收集該資訊的目的,並不得進行以下行為:①出售客戶資訊;②向本基金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資訊,但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所必需並經客戶本人書面授權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③在客戶提出反對的情況下,將客戶資訊用於該資訊源以外的金融機構其他營銷活動。

基金經營機構通過格式條款取得客戶書面授權或同意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該授權或同意所適用的`向他人提供客戶資訊的範圍和具體情形。同時,還應當在協議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提示該授權或同意的可能後果,並在客戶簽署協議時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

  (三)基金經營機構客戶資訊儲存期限有關規定

對於不同型別的客戶資訊的保管期限,基金管理部門有著不同的規定:①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係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儲存5年。②客戶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儲存5年。其中,對於客戶交易終端資訊,基金公司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對客戶的主要開戶資料進行電子化,並妥善儲存在資訊系統中。基金公司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在18個月內對新增賬戶實施開戶資料電子化,存量的正常交易類賬戶應在36個月內完成開戶資料電子化。基金經營機構應妥善儲存客戶交易終端資訊和開戶資料電子化資訊,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基金經營機構應妥善儲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影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