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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排量汽車購置稅減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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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1.6排量汽車購置稅減半通知

財稅[2015]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型別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型別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型別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引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徵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五、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