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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6年公共營養師考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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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2016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工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用,更多資訊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哦。

關於2016年公共營養師考試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6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工作,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關於做好2016年全國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鑑發〔2016〕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業範圍

全國統一鑑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心理諮詢師、物流師、企業培訓師、電子商務師、理財規劃師、職業指導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8個職業。

全省統一鑑定:網路編輯員、祕書、育嬰師、物業管理員、公共營養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創業諮詢師、營銷師、專案管理師、企業資訊管理師、二手車鑑定評估師、勞動關係協調員、手語翻譯員等13個職業。其中,二手車鑑定評估師、育嬰員、勞動關係協調員、手語翻譯員等職業繼續開展試驗性統一鑑定。全省統一鑑定由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統一組織。

  二、考試時間

(一)在全省範圍內繼續堅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以下簡稱“統考日”)制度,“統考日”日期是3月19、20日,5月21、22日,7月16、17日,9月17、18日,11月19、20日。

(二)全國統一鑑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體考試時間安排見附見1)。

上半年全國統一鑑定報名截止時間:4月11日

複核申報資格時間:4月12日至18日

遞交論文截止時間:5月10日

准考證領取時間:5月12日至20日

下半年全國統一鑑定報名截止時間:10月9日

複核申報資格時間:10月10日至17日

遞交論文截止時間:11月8日

准考證領取時間:11月10日至18日

(三)全省統一鑑定工作安排在3月19、20日、5月21、22日、7月16、17日、9月17、18日及11月19、20日進行。每期考前30天停止接收考生報名資料(具體考試時間安排見附件2)。

(四)參加2015年專案管理師、企業資訊管理師、營銷師(一級、二級)等3個職業全國統一鑑定單科成績不合格的考生,可參加一次補考。補考安排在5月22日進行。正常考試安排省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試須知

(一)各報名機構須嚴格按照批准報名的職業和《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申報條件》(見附件3)開展報名工作,把好報名資格稽核關。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含三級)以上等級職業的,須提交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齡證明等其他有效證件及影印件,同時提供近期同底版紅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張。

(二)各報名機構須準確錄入考生身份證號、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工齡、所在單位、考生來源、文化程度、鑑定分類、職業級別、原證書取得時間、原證書編號、符合的申報條件等報名資訊,並在“意向考點”欄中標註考生所在地區。不得以報名機構名稱替代替他人考試生實際所在單位。

(三)上報報名資料時須同時上傳與考生提供的.紙質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電子相片,要求圖片清晰無汙點,大小不超過20K。該電子相片作為準考證、證書的身份識別,一旦上報不再受理更改。上報考生報名資料時須同時報送《職業技能鑑定考試科目人數統計表》。

(四)各職業鑑定方式見《2016年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核方案》(見附件4),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以上需進行綜合評審。採取論文撰寫、答辯方式的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提交論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據答辯人數和評審要求,省中心從鑑定專家委員會中抽選專家組成綜合評審組,統一時間答辯。

(五)各報名機構應於考前告知考生《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考場規則》、《准考證注意事項》、《綜合評審答辯考生須知》(見附件5、6、7)。培訓考生正確填塗機讀卡,填塗資訊錯誤導致成績無效者,責任自負。

(六)當次考試缺考者,由於鑑定試題、考務組織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還鑑定費。

  四、論文要求

(一)論文采取考生自選題方式。選題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參考培訓教程,同時結合考生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業實際工作的情況自行擬定。

(二)論文撰寫要求必須由考生獨立完成,不得侵權、抄襲,否則答辯成績無效。如無特殊說明,論文字數原則上職業資格二級不少於3000字,職業資格一級不少於5000字。

(三)論文所需資料、參考書等資料一律自行準備,論文中引用部分須註明出處。

(四)論文一律採用A4紙列印,一式4份(論文撰寫格式見附件8)。

(五)論文一律裝入檔案袋貼封。檔案袋封面和論文封面統一採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論文提交封面格式見附件9)。

(六)答辯成績實行百分制,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評委的評定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後得出。答辯成績=論文內容成績×40%+論文答辯成績×60%。

  五、其它事項

(一)各報名機構須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晉價費字[2013]260號)(見附件10)和《關於技師高階技師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晉價費字[2015]194號)(見附件11)。嚴格按照收費標準向考生收取鑑定費,並按報名人數於考前兩週向省中心繳納鑑定費。

(二)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者,成績保留期為一年,在成績保留期內,考生可參加一次補考。

(三)報名機構應在省中心公佈成績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考生通報鑑定結果。對成績有異議的考生,由報名機構統一填寫《山西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成績複核申請表》(見附件12)並加蓋本機構公章,於成績公佈後十個工作日內報省中心複核,並負責將省中心複核結果及時反饋有關考生。

(四)為做好統一鑑定工作,及時解決考生諮詢和現場發現的問題,省中心專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和考試當日值班電話。

監督舉報電話:0351-4728726

考試值班電話:0351-2396881

望各單位接此通知後,進一步強化質量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認真做好統考報名組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