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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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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就是針對人們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裝置、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201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打造平安縣,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我縣鄉鎮、村莊平安建設紮實有效地順利發展,根據中央、省、市平安建設活動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平安建設實行等級化管理,由縣平安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治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管理,實行量化管理,確保平安建設活動深入進行。

  第二章平安標準

第四條按照平安建設考核情況,將全縣各鄉鎮和各行政村分為“平安鄉鎮”、“不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不平安村莊”。其中“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各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三個級別。

第五條三級平安村莊標準:

(一)、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80以上;

(二)、能堅持季節性治安巡邏;

(三)、調委會組織健全並能發揮作用;

(四)、刑事案件千人發案率低於千分之一。

第六條二級平安村莊標準:

(一)、刑事案件千人發案率低於千分之零點五;

(二)、能堅持季節性治安巡邏且規範有序;

(三)、調委會組織健全,能較好地發揮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七條一類平安村莊標準:

(一)、刑事案件發案率為零;

(二)、能常年堅持規範有序的治安巡邏;

(三)、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8。

第八條各行政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不平安村莊:

(一)、發生殺人、綁架、爆炸、搶劫、放火等嚴重刑事案件的;

(二)、發生“xx功”習練人員組織練功、發放反宣品、滋事等案事件的;

(三)、發生赴縣以上集體上訪或者發生越戰退伍軍人上訪事件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火災的;

(五)、發生其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

第九條三級平安鄉鎮標準:

(一)、本轄區行政村中三個級別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60以上;其中一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30以上,二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20以上,三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10以上;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於萬分之八;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85以上。

第條二級平安鄉鎮標準:

(一)、本轄區行政村中三個級別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75以上,其中一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35以上,二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20以上,三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20以上;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於萬分之三;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且能基本發揮治安防範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十條一級平安鄉鎮標準:

(一)、本轄區行政村中三個級別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90以上,其中一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50以上,二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35以上,三級平安村莊要達到行政村總數的5以上;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於萬分之二;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且能常年堅持治安巡邏,積極發揮治安防範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5以上。

第十一條各鄉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評為平安鄉鎮:

(一)、發生兩起以上命案的;

(二)、發生“xx功”習練人員集體練功、大量散發反宣品、滋事案事件,被市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發生赴市以上集體上訪或者越戰退伍軍人赴市以上上訪,被市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火災的;

(五)、發生其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條縣、鄉鎮各成立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對鄉鎮進行考核,鄉鎮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行政村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平安建設建立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與綜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四條平安建設建立、命名活動每年度進行一次。平安村莊由各鄉鎮負責考核推薦,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組織複核。平安鄉鎮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考核推薦。

第十五條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均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報縣委、縣政府命名。

第十六條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等級分類不搞終身制,一年一評比,一年一命名。

  第四章獎懲

第十七條凡經過

考核評比,被評為一級平安鄉鎮的,由縣委、縣政府對該鄉鎮及綜合治理五職責任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一級平安村莊的,由縣委、線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由鄉鎮黨委、政府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凡經過考核評比,當年未被評為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的,由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領導小組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連續兩年未被評為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的,由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領導小組給予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