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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

生產管理 閱讀(2.06W)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事故負傷率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為你提供幫助:

2017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

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l。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資訊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裝置、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

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末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人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卜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訊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裝置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兒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檔案、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執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屯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執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此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效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專案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迸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凡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元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l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l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權、徊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於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l。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滿志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技術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