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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合同法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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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在設立、變更、終止合同時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那麼設計公路造價師的考試內容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合同法考試內容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合同作為一種協議,其本質是一種合意,必須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當事人合法的行為。合同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必須是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和能夠承擔的義務,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在設立、變更、終止合同時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3、合同的分類

(1)合同法的基本分類。《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2)其他分類。合同的其他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計劃與非計劃合同。計劃合同是依據國家有關計劃簽訂的合同;非計劃合同則是當事人根據市場需求和自己的意願訂立的合同。

②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並不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合同。

③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則要求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義務的合同。

④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無效、終止將導致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但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不能影響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典型的從合同。

⑤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需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權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無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無需給予相應權益即可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場經濟中,絕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償合回。

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第二,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可以認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2.要約與承諾

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並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後受其約束的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招標說明書等,即是要約邀請。

要約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慾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提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是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具有以下特徵: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③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④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小,該承諾有效。承諾的期限自要約到達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均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3.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但具備這些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確合同主體,對了解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合同廈行和確定訴訟管轄具有重要的意義。合同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標的表現形式為物、勞、行為、智力成果、工程專案等。

(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數字和其他計量單位表示的尺度。

(4)質量。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準確而具體的,對於技術上較為複雜的和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標準,應當加以說明和解釋。對於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於該強制性標準。對於推薦性的標準,國家鼓勵採用。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貨幣。標的物價款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但必須符合國家的物價政策,勞務酬金也是如此。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當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規定全面完成各自義務的時間。包括合同的簽訂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點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地點。包括標的物的交付、提取地點;服務、勞務或工程專案建設的地點;價款或勞務的結算地點。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規定義務的具體方法。包括標的的交付方式和價款或酬金的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爭議,為使爭議發生後能夠有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應當在合同條件中對此作出規定。

4.關於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5.訂約責任

(1)訂約過錯責任。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有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訂約過錯過錯責任成立的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也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的開始。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失效。

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當合同具備生效條件,代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授權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訂立的合同當然效。但在有些情況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則十分複雜。合同法規定了下列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不能獨立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以,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權的代理。基於此項信賴,該代理行為有效。善意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行為,其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規定,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的第三人。表見理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表見代理人並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是無權代理;

②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的理由;

③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無效的情形。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無效,後者則可能有效。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活動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合同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未來責任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確認合同無效。

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不同於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特徵: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一旦撤銷自始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其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後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無效和可撤銷合同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