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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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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價師經濟法律法規部分重點考察了應考人員對經濟法律關係與事實的概念、代理和訴訟時效的概念與規定以及財產所有權和債權的概念的熟悉程度;對合同法中關於合同、合同的種類、訂立、效力、履行等內容的掌握程度。

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律法規

  1.經濟法律法規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社會組織和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經營者,在經濟管理、經濟協作以及市場經濟執行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包括規範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規範國家機關經濟管理行為的法律、規範市場行為的法律和規範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

  2.經濟法律法規的調整物件

(1)國民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國民經濟管理職能,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計劃、指揮、組織、調節和控制的活動中,同社會組織或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組織發生的經濟關係。

(2)社會組織在協作與競爭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是指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互間通過開展協作、聯合、交換、競爭等所發生的經濟關係。

(3)社會組織內部發生的經濟關係。包括在對社會組織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和生產協作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這兩種經濟關係常常互相交織在一起。

(4)涉外經濟關係。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涉外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和社會組織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二、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社會關係為經濟法律規範調整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由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所構成。

1.經濟法律關係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即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國家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等。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依法成立。必須依法定程式設立,社會組織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企業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其他社會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是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能夠獨立從事一定範圍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如: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型的聯營企業等。

(4)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5)自然人。

2.經濟法律關係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財和物、行為、智力成果等。

(1)財和物。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財和物,是指為人們所控制並且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財富。

(2)行為。行為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如經濟管理的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們腦力勞動所生產的成果。例如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創作成果等。

3.經濟法律關係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法律關係主體的某種經濟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主體,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2)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經濟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事實

1.經濟法律事實的概念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它包括行為和事件。

2.行為

行為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意識的活動,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它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

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3.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這些客觀事件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自然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現象引起的客觀事實。社會事件是指由於社會上發生了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難以預料的重大事變所形成的客觀事實。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在代理關係中,委託代理中的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進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願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係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當然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託。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但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