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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預測題答案

監理工程師 閱讀(1.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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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一

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預測題答案

1.(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程式:總監理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籤認。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後再報審,總監理工程師重新審查。(2分)

(2)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審批處理中,第一個問題的處理不妥,因總監理工程師無權改變設計。(1分)第二個問題的處理妥當,屬於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處理的問題。(1分)

2.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試驗室除考核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外,還應考核的內容如下:

(1)試驗裝置、檢測儀器能否滿足工作質量檢查要求,是否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1分)

(2)精度是否符合需要;(1分)

(3)法定計量部門標定的資料、合格證、率定表是否在標定的有效期限;(1分)

(4)試驗室管理制度是否齊全、符合實際;(1分)

(5)試驗、檢測人員的上崗資質。(1分)

3.事件1中,建設單位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中的做法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

(1)不妥之處:開工準備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許可證正在辦理,要求會後就組織開工。(1分)

正確做法:開工準備工作全部完成,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後,才可以開工。(1分)

(2)不妥之處:會後建設單位起草了會議紀要。(1分)

正確做法:會議紀要由專案監理機構負責起草。(1分)

(3)不妥之處:將會議紀要送發監理單位、施工單位。(1分)

正確做法:會議紀要由與會各方代表會籤。(1分)

4.監理單位對事件2的處理:監理工程師下達停工令,並責令施工企業將五名元安裝資格證書的安裝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並對已完成的裝置安裝工程進行檢驗,責令施工企業進行整改。(2分)

5.(1)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妥當的。(0.5分)

(2)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不應該被批准。(0.5分)

理由:該質量和安全隱患是由於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除錯造成的,雖然是關鍵工作,但也不應該批准工期順延,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2分)

  試題二

1.事件1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建設單位接受並簽發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1分)理由:工程開工報審表應報專案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建設單位。(1分)

2.事件2中專案監理機構做法的不妥之處:專案監理機構受理乙施工單位的支付申請,並簽發付款憑證。(1分)

理由: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沒有合同關係。(1分)

3.事件3中甲施工單位的說法不正確。(1分)

理由: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影響了工程質量,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1分)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工程竣工未按時限備案。(1分)

理由: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後l5 d內備案。(1分)

(2)不妥之處:建設單位要求乙施工單位在承重牆上按示意圖開車庫門洞。(1分)理由:在承重牆上開車庫門洞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1分)

(3)不妥之處:建設單位要求甲施工單位無償修理。(1分)

理由:不屬於甲施工單位的責任。(1分)

5.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應該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甲施工單位和乙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的判斷。

(1)對建設單位應予處罰。(1分)

理由:未按時備案,擅自在承重牆上開車庫門洞。(1分)

(2)對監理單位不應處罰。(1分)

理由:監理單位無過錯。(1分)

(3)對甲施工單位不應處罰。(1分)

理由:甲施工單位無過錯。(1分)

(4)對乙施工單位應予處罰。(1分)

理由:無設計方案施工。(1分)

  試題三

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直接致函設計單位要求改正。(1分)

理由:監理單位未承擔設計監理任務,應向業主報告,由業主向設計單位提出更改要求。(1分)

(2)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在未取得設計變更檔案之前簽發變更指令。(1分)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無權代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1分)

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變更要求進行審查,通過後報業主轉交設計單位,當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經有關部門審定,取得設計變更檔案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對變更費用和工期進行評估,總監理工程師就評估情況和業主、施工單位協調後簽發變更指令。(6分)

3.(1)甲施工單位的答覆不妥。(1分)

理由: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導致]:程損害或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分)

(2)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不正確。(1分)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應向甲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不應直接發給乙施工單位,因為乙施工單位和業主沒有合同關係。(2分)

4.(1)事件4中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令妥當。(1分)

(2)程式上有不妥之處。(1分)

理由:監理工程師應在簽發暫停令後24 h內向業主報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