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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專線工程指揮部科研專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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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為加強我公司科研專案的全過程管理,提高科研經費的投資效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客運專線工程指揮部科研專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中鐵哈大客專TJ-1標工程科研專案管理工作,根據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結合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指揮部組織實施的有關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建設科研專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指揮部成立科技領導小組,組長由總工兼任,副組長由工程部長兼任,成員由指揮部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專案經理部、監理單位技術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人負責指揮部工程科研專案立項審查。

第四條 工程部是科技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科研專案計劃的編制、課題立項、合同簽訂和管理及科技成果鑑定等工作。

第五條 指揮部相關人員參與技術編制、立項評議、評標、課題驗收和鑑定等工作。

第三章 內容、程式、時間

第六條 課題立項程式和方法:

1.每年年初,指揮部提出當年重點研究課題,上報哈大客運專線有限公司並上報中國中鐵工程管理部備案。經哈大公司核准並納入當年度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的課題,按照鐵道部科技專案管理;

2.科研計劃課題實行合同管理。納入當年指揮部科技開發計劃的課題,按照有關規定簽署課題合同。

3.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課題時,由第一承擔單位與指揮部簽訂合同,並對合同的履行承擔主體責任。第一承擔單位應按分工與其他承擔單位簽訂分項合同或協議,並報指揮部核備。

第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課題研究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以及相關的獨立管理機構

第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必須在課題合同中明確指定所承擔課題的課題負責人,成立課題組,其人數及主要成員應滿足課題研究開發工作的需要,並報指揮部確認。

第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按合同的規定,認真組織研究開發工作,並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指揮部報送課題年度執行情況表,對上年課題的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應措施進行說明。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課題執行情況表的,指揮部可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十條 科研課題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課題組主要研究人員變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課題順利完成的重大事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指揮部審批。如需變更課題合同,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同意,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第四章 審批、存檔、考核

第十一條 指揮部按照哈大公司要求承擔部立項的課題,在完成全部科研工作後,應及時向哈大公司提報結題申請、研究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檔案。由鐵道部科技司確定對課題組織評審、驗收或鑑定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指揮部結合工程特點而自主立項的科研課題,在課題完成後由立項單位組織評審驗收。對需要進行科技成果鑑定的,由哈大公司組織鑑定。屬於重大專案的,報請部組織鑑定。

第十三條 應用於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建設的科研成果鑑定所需的使用者應用證明和效益證明,應由哈大公司稽核出具。

第十四條 哈大鐵路客運專線課題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由鐵道部、哈大公司和成果完成單位共享。成果完成單位如許可他人實施或轉讓課題成果,須事先報鐵道部科技司審批。

第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哈大鐵路客運專線課題的研發過程中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可以形成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應及時採取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對擬申請專利的課題成果,承擔單位應在辦理專利申請手續並獲得專利受理後,再發表論文或申請科技成果鑑定。

第十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完成哈大鐵路客運專線課題全部研究開發工作後,應對課題的研究報告、技術資料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存檔、妥善保管;

對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時辦理成果登記;對產生的智慧財產權須按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哈大鐵路客運專線課題研究成果的轉化。

第十八條 指揮部定期對科研專案實施過程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對課題組的課題任務完成情況及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積極開展績效考評工作。嚴肅課題財務管理,做到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得力,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 課題經費必須由課題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歸口管理,按照預算和專案進展情況適當撥款;嚴禁在財務部門以外另設帳戶;嚴禁將課題經費轉移到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歸口管理部門(單位);不得以提取管理費的方式將科研課題轉包給其他單位;課題經費的使用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一條 課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課題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按哈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