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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質量檢驗及檢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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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的水泥質量檢驗是工程實驗室材料檢驗中的重要檢測專案之一,其檢驗工作質量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施工現場水泥材料的正確使用和工程的結構質量。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提供的水泥質量檢驗及檢測控制,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水泥質量檢驗及檢測控制

  0 前言

建築工程中的水泥質量檢驗是工程實驗室材料檢驗中的重要檢測專案之一,其檢驗工作質量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施工現場水泥材料的正確使用和工程的結構質量。

青島市的工程實驗室近幾年來通過參加省技術監督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水泥檢測對比與能力驗證試驗,和相關部門對水泥檢驗人員的專項培訓活動,以及實驗室資質認定的主管部門對工程材料檢測工作的嚴格要求和監督管理,全市各工程實驗室領導對檢測工作質量已有高度重視,促使我市建築工程水泥檢驗工作的總體質量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

據統計,近年來我市各工程檢測機構在全省組織的水泥對比和能力驗證試驗中所出具的檢測資料的單項統計合格率達到98.6%,其中滿意結果的檢測資料佔93.6%,不合格( 離群值)的檢測資料僅佔1.4%,低於全省平均水平(2.1%);存在問題的檢測資料佔5.0%,也低於全省平均水平(5.7%);全部滿意的單位佔70%(全省為59.9%)。

但通過對工程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我們也發現在水泥檢驗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尚待解決,如水泥樣品的取樣、處理和儲存;檢驗的及時性和工作程式;設施與環境條件的控制;裝置儀器的校準和標準物質的管理;試驗工作的具體操作要求;實驗室間比對驗證和執行檢查;檢驗人員的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檢驗標準和技術知識的及時更新和培訓;以及檢驗工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加以重視和及時解決,將會干擾和影響我們水泥檢測工作質量的穩定和提高,進而影響到水泥檢測資料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並可能給在建工程埋下質量隱患,這是我們工程材料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所不能容許的現象。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指出上述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提出規範和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及建議,供各實驗室參考使用。同時期望通過此舉能促使各實驗室的水泥檢驗工作質量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1 水泥檢驗工作和質量水平考核的主要依據(相關標準和規程)

(1)水泥質量檢驗工作的依據主要是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規程,工作質量水平考核的依據是參照水泥行業和質量監督部門的相關標準和規程的規定,主要標準和規程的目錄如下:

1) GB175-2007《通用矽酸鹽水泥》(代替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2) GB/T1346-2001《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3) GB/T17671-1999《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 法);

4) GB/T 1345-2005《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篩析法》;

5) GB/T 8074-2008《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 勃氏法》(替代GB/T 8074-1987)

6) GB/T2419-2005《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7) GB 12573-1990《水泥取樣方法》;

8)《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9)《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

10)《水泥企業產品質量對比驗證檢驗管理辦法》。

(2)水泥檢驗用的檢測儀器還要符合相關行業制定的標準和檢定規程的規定。

(3)另外對工程實驗室有些檢驗工作還要滿足建築工程相關設計、施工和驗收規範的要求和規定。如:GB50300-200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GB 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標準的要求和規定。

  2 水泥樣品的取樣、接收、製備與存放

2.1 目前現狀和存在問題

2.1.1 施工現場的取樣

水泥進施工現場交貨時驗收不規範,買賣雙方未按標準規定的方法驗收並抽取樣品;複驗見證取樣未嚴格履行規範規定

方法,使樣品的代表性受到質疑。

2.1.2 實驗室接收和製備水泥樣品

辦理水泥樣品複驗委託手續時,委託單位提供的水泥出廠和見證取樣的資訊資料不齊全;樣品製備方法不嚴謹,數量和程式(應經篩分、縮分法並拌勻後留樣)及留樣不能滿足規定要求。

2.1.3 試驗室樣品存放

存放的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樣品密封不好,標識和存放時間不規範,使封存的水泥樣品一旦存在檢驗結果的爭議時,失去了仲裁檢驗的價值。

2.2 標準和規範規定的樣品驗收取樣和製備的方法

(1)根據GB 175-2007 中9.6 條[1]的規定,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分為抽取實物試樣檢驗或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的兩種情況。其中抽取實物的方法又分成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籤封的兩種方式。

根據GB 50204-2002 中的7.2.1條[2]的規定,水泥進施工現場時每批必須檢查並抽樣進行復驗。又根據GB 50300-2001中的第3.0.3 條[3]的規定,水泥應按規定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取樣檢測。

因此,依據前兩條規定,施工現場水泥進場驗收符合採用上述標準中交貨地共同抽取和籤封實物試樣的規定。具體實施可由買賣雙方在見證人員的見證下按GB 12573-1990 的規定[4] 取樣。即從20 個以上的不同部位,共取20kg 樣品,縮分為二等份,用密閉容器封存好(加貼雙方籤封的封條),一份委託檢驗,一份按規定存放40 天。

若水泥質量出現糾紛需進行仲裁檢驗時,只有上述取樣方式才符合標準規定,否則樣品的代表性和可信度會受到質疑。

(2)實驗室在辦理樣品檢驗委託時,如委託方已按上述要求取樣,只需委託方提供水泥方面的.如下資訊:水泥生產企業名稱;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日期、編號;以及代表數量和見證手續等。必要時還應提供混合材品種及摻加量等其它方面的資訊。

如委託方雖已取樣,但未按規定處理樣品,實驗室除應獲得上述資訊外,還應按規定進行篩分、縮分、拌勻和封存樣品等處理。若此樣品須仲裁時,其代表性和可信度也會受到質疑,除非委託是買賣雙方的共同行為。

2.3 樣品處理和檢驗的及時性問題

實驗室接收水泥樣品後應儘快安排檢驗,尤其是凝結時間、安定性和三天強度(必要時還有細度)的資料,應及時向施工單位報出,以指導現場施工。

若實驗室不能立即安排檢驗應及時通知委託單位,或按相關程式的規定通過分包方式解決檢驗的及時性問題。

  3 水泥檢驗環境及養護條件的控制

3.1 目前現狀和存在問題

(1) 部分實驗室對水泥檢驗的環境及養護條件的控制重視不夠,控制手段和監控措施不到位,尤其是有些檢驗人員對溫度控制範圍和其對檢驗結果的影響在認識上存有誤區。

(2)大部分實驗室僅重視儀器的檢(標)定結果,往往忽視了因季節變化儀器溫溼度控制的實際波動,忽視了日常的執行檢查。

(3)個別實驗室的試驗環境和養護箱、部分實驗室的水泥試體養護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求。

3.2 標準要求和解決方法

(1) 根據GB/T17671-1999《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4.1 條[5]試驗室的規定:“在溫度給定範圍內,控制所設定的溫度應為此範圍的中值。”因此,我們應理解為:控制溫度即為20℃,其範圍是短期內允許的波動值。包括成型室和破型室的溫度在工作時均應穩定控制在20℃的基準上。

(2)對溫溼度的控制最終還應以標定的乾溼溫度計(最好是水銀溫度計)為準,不能以控制器顯示值作為溫溼度記錄的依據。成型室、養護箱和養護水池各處配備的溫度計數量也應合理,溫溼度記錄應適時和真實。

(3)養護箱內的架子或擱板應保持水平狀態,使正在養護的未硬化水泥膠砂試體也保持水平,以防其變形或流漿。

(4)水泥膠砂試體在水中養護時應滿足GB/T17671-1999標準中 8.3 條 [5]“ 讓水與試件的六個面接觸”(尤其是試件底部)和“試件之間間隔或試體上表面的水深不得小於5mm”的規定。各實驗室最好使用水泥試件的專用塑料養護箱。

  4 裝置儀器的執行狀態及再校準

4.1 目前現狀和存在問題

從檢查情況看主要問題是裝置儀器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方面的問題,尤其是裝置儀器的執行檢查、期間核查和再校準方面問題較多且較普遍。部分實驗室的儀器檢定工作走過場,致使個別儀器裝置長期在非正常狀態下工作等。主要情況如下:

(1)水泥振實臺的混凝土基座不符合標準要求,有些單位的基座達不到標準[5]規定的混凝土的(有的是用磚砌築的或混凝土不是整體的)整體性(0.25m3)和重量(約600kg)的要求;儀器底座和基座之間沒有用水泥砂漿找平墊實(有的竟用橡膠板墊實);安裝完的裝置達不到水平狀態。

(2)抗折試驗機未調整到正常的水平和平衡狀態;各組平衡刀口未處於正常位置,靈敏度達不到要求;抗折夾具上的三個受荷圓柱軸已鏽死或轉動不靈。

(3)抗壓強度破型時壓力機不能正確調整零點,並且加荷檔位選擇和加荷速度控制不合理;抗壓夾具過載損壞後還在繼續使用;抗壓夾具的滑動和球頭部分鏽蝕和潤滑不良。

(4)膠砂試模的尺寸公差和攪拌機的轉速、執行時間、葉片與鍋壁間隙、細度篩子的換算係數等未按標準規定要求定期檢查和標定。

4.2 標準要求和解決方法

上述情況除第(1)項外都屬於執行檢查的問題,如抗折機機體的水平和槓桿的平衡必須每次使用前進行檢查和校準,試驗期間必要時還應進行期間檢查。其他問題均應按標準規定定期檢查,必要時應進行再校準。

  5 試驗環節及操作的規範要求

(1) 試驗時所用的水泥樣品、標準砂、水和其它用具的溫度應確保與試驗室溫度(20℃)相同;養護箱或霧室各個區域的溫溼度應控制準確和均衡;破型時相關試驗室和儀器裝置本身的溫度也應保持在20℃的基準上。

(2) 成型的膠砂試模四周應用黃油密封好,以使振動成型和養護時水泥漿不致滲出;削平操作時不得擾動水泥膠砂試體;養護箱架子和擱板必須保持水平,以使試模內水泥膠砂試體的表面保持平整,水泥漿體不得流(滲)出。

(3) 脫模時每個試件最好能按規定順序編上序號,試體的各齡期分佈應符合標準規定;試件抗折破型時按上述編號依次進行,之後的抗壓破型也應按上述規定的順序編號依次進行。應注意不能隨意打亂破型順序,以便今後能夠對資料通過“統計(分析)技術”進行綜合評價和誤差分析。

(4)在抗折破型中,槓桿初始的起伏高度調整到試件在破壞時接近平衡位置,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總之,在破型中無論抗折或抗壓試件出現非正常破壞情況或特異值時,操作人員均應對此進行記錄,以便事後進行分析判斷,並對結果進行必要的誤差分析和客觀評價。

(5)水泥的安定性試驗如用試餅法判定處於“界限”左右的情況時,應立即按雷氏夾法進行復檢,再根據標準做出判定。用試餅法判定安定性不合格的,應在試驗報告中對不合格試餅的形態給予表述(GB/T1346-2001的第12條)。

(6)試驗所用標準砂應根據國家和省技術監督部門的檔案規定向指定專門經營部門採購,不得購買來源於非正規渠道的標準砂和假冒砂。

(7)對細度篩子在使用期間應經常檢查其狀態情況,必要時應及時用標準粉校正,適時淘汰換算係數超差的篩子。

  6 對比和能力驗證試驗及內部抽查制度

該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各級實驗室間的對比和能力驗證及內部抽查工作,使各實驗室的水泥檢測工作水準保持相對準確和穩定,並統一在國家要求的精確度之內。以滿足工程建設對水泥質量檢測工作的要求,及時正確地指導現場施工,確保結構工程的質量。

各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已將該項工作作為考核實驗室工作質量的重要依據之一。

6.1 目前現狀和存在問題

(1) 部分實驗室未能開展日常的內、外部對比試驗和能力驗證試驗,多數實驗室也未建立和執行內部的檢測質量抽查制度。

(2)有些實驗室在參加省、市組織的對比和能力驗證試驗時,由於領導重視不夠或認識存在偏差,導致試驗人員事前未做好充分準備,試驗過程中也未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總結經驗,導致試驗資料超差。

(3)個別實驗室在對比試驗過程中投機取巧,不去認真組織試驗,卻熱中於打聽或利用其他實驗室的資料。不如實申報試驗結果,甚至編造試驗資料,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管理部門和客戶的信任。

6.2 標準、管理規程的要求和解決方法

水泥檢測對比和能力驗證工作應當引起各實驗室領導的高度重視,並應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及時總結,找出差距,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標準、規程和相關的管理規定。各實驗室要把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完善檢測設施和環境條件、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作為滿足該項工作的基本保證條件。

(1)各實驗室應根據檢測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制定有關對比驗證和內部抽查工作的程式檔案。每年還應根據程式檔案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指導日常的具體工作。有條件的實驗室可定期參加由國家水泥質檢中心、各省級水泥質檢站和地市級水泥質檢站組成的三級水泥質量檢測對比工作網路[6] 的對比驗證試驗。

(2)不同管理體系下的實驗室可根據各自體系內的管理要求參加統一組織的對比和能力驗證試驗。為配合做好該項工作,各實驗室還應組織內部的重複性(密碼抽查)試驗和外部的再現性試驗,以提高水泥檢驗方法的精確性和檢測工作質量的可靠性。因為標準規定的重複性和再現性試驗“是考核試驗室試驗結果穩定性的指標,也是試驗室條件穩定程度、人員操作規範性的反映。”[7]

(3)標準規定的再現性和重複性試驗

1)根據GB/T17671-1999 的規定[5],抗壓強度測量方法的再現性:“是同一個水泥樣品在不同試驗室工作的不同操作人員,在不同的時間,用不同來源的標準砂和不同套裝置所獲得試驗結果誤差的定量表達。”

在合格試驗室之間,28 天抗壓強度測試的再現性,用變異係數表示,可不超過6%。

2)根據GB/T17671-1999 的規定[8],抗壓強度測量方法的重複性:“是同一個試驗室在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相同的操作人員,相同的裝置,相同的標準砂,較短的時間間隔內)用同一水泥樣品所得試驗結果的誤差來定量表達。”一個合格的實驗室,在上述條件下,28 天抗壓強度測試的重複性,以變異係數表示,可要求在1%~3% 之間。

(4)《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7]中關於試驗允許誤差的規定:

1)同一實驗室(不大於):

a 比表面積:±3.0%(相對誤差)。

b 細度(0.080µm): 篩餘≤ 5.0% 的為±0.5%(絕對誤差);

篩餘> 5.0% 的為±1.0%(絕對誤差)。

c 標準稠度用水量:±3.0%(相對誤差)。

d 凝結時間: 初凝:±15min(絕對誤差);

終凝:±30min(絕對誤差)。

e 抗折強度:±7.0%(相對誤差);

f 抗壓強度:±5.0%(相對誤差)。

2)不同實驗室(不大於):

a 比表面積:±5.0%(相對誤差)。

b 細度(0.080µm): 篩餘≤ 5.0% 的為±1.0%(絕對誤差);篩餘> 5.0% 的為±1.5%(絕對誤差)。

c 標準稠度用水量:±5.0%(相對誤差)。

d 凝結時間: 初凝:±20min(絕對誤差);

終凝:±45min(絕對誤差)。

e 抗折強度:±9.0%(相對誤差);

f 抗壓強度:±7.0%(相對誤差)。

  7 檢驗質量保證和監控措施

水泥檢驗資料是否準確可信,是靠日常檢驗工作的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和有效的監督工作機制來保證的,是通過有計劃的定期的對比和能力驗證來進行考核的。

7.1 日常檢驗的質保體系由如下幾個方面組成:

(1)檢驗工作程式;

(2)樣品製備和處理;

(3)試驗室的環境條件;

(4)裝置儀器的執行情況;

(5)檢驗人員的試驗操作過程,

(6)檢驗資料的採集、處理和校核。

7.2 檢驗工作質量的監控工作分三個層次進行:

(1)檢驗人員在試驗過程中的相互檢查;

(2)各試驗室監督員對日常檢測工作的監督;

(3)實驗室質量管理層的隨機抽查。

7.3 檢驗對比和能力驗證考核

每年都應制定對比和能力驗證工作的相關計劃(或稱內部質量控制方案),定期(一般1~2個月進行一次)實施,分階段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找出問題應及時進行糾正。

  8 結束語

只要我們各個實驗室的領導能重視對檢測工作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和落實檢測工作質量控制的相關工作計劃,及時總結和評價檢驗工作的結果和水平,那我們工程實驗室的水泥質量檢測能力就能保持在一個相對準確的水平上,以滿足向施工現場準確及時地提供科學公正的檢驗資料的要求,進而促進建築工程質量的不斷提升的總體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 GB175-2007.通用矽酸鹽水泥[S]

[2]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S]

[3] GB50300-200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S]

[4] GB12573-1990.水泥取樣方法[S]

[5] GB/T17671-1999.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 法)[S]

[6] 董士文,李坊.我國水泥質量檢測對比工作網路體系[J].建材標準化與質量管理,1996(3):10

[7] 張大同.水泥新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試驗儀器的問題[J].建材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1(4):10

[8] 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S]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公告(2002 年第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