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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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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企業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員工勞動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王軍於2012年1月16日開始到某郵政支局從事郵政營業工作。因為時近年關,企業有很多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也就未及與王軍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2月20日,郵政局突然通知王軍,要他儘快與勞務派遣單位(沒有派遣資質)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並通過派遣到某郵政支局。爾後,該郵政支局與之簽訂《上崗協議》。王軍上班後不久,因連續幾天遲到,被支局辭退。王軍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網站觀點

  一、郵局(企業)有哪些操作不當之處?

1.上崗前企業未與王軍簽訂勞動合同。

2.郵政局不應通知王軍與沒有派遣資質的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

3.因派遣單位無派遣資質,郵政支局不應與王軍簽訂《上崗協議》。

4.如已過試用期,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王軍要解除勞動合同。

  二.郵局(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1.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4.用人單位在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1年工作時間補償1個月工資的原則來進行

4.1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4.2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4.3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扣除整數年後,所餘時間滿6個月不滿1年,也按1年計算,以此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