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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專題:離婚彩禮返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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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返還糾紛怎麼處理?解決離婚彩禮返還糾紛,首先要明確予以申請返還的彩禮情形和不予申請返還的彩禮情形,其次是要知道誰可以是糾紛訴訟的主體以及訴訟時效,下面由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離婚時彩禮返還糾紛的司法實踐知識和法律一般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姻家庭法專題:離婚彩禮返還糾紛

  一

  司法實踐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6、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二

  訴訟主體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三

  訴訟時效

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未結婚的給付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不返還時開始起算時間。

2、已結婚又離婚的從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起算。

  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