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婚姻家庭關係,是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以及圍繞家庭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關係。
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與政策
一、關於結婚的法律規定
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的行為。
(一)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條件分為兩類: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1.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二)結婚的程式
1.結婚登記機關
----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機關
2.結婚登記程式:
----申請----審查----決定
二、家庭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家庭關係範圍:
---夫妻關係
---父母子女關係
---祖孫、兄弟姐妹關係。
(一)夫妻關係
1、夫妻人身關係
-----是基於夫妻身份發生的本身不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關係。
它包括三個方面的權利:
(1)姓名權
(2)人身自由權
(3)住所決定權
(4)計劃生育義務
2、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2)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
(3)夫妻相互繼承權
夫妻財產製
我國夫妻財產製分為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
第一、法定財產製
----夫妻婚後所得在沒有做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共同制是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製。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
① 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 遺囑或遺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④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第二、夫妻約定財產製
----約定財產製
是指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的約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適用。
約定財產的相關規定:
1、可以自由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書面形式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財產製
3、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