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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法律保護及相關知識

婚姻家庭 閱讀(1.53W)

配偶權是一個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體。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配偶權法律保護及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配偶權法律保護及相關知識

  配偶權集財產權與人身權於一身,融絕對權與相對權為一體,具體表現為以下特徵:

  配偶權是一項綜合性權利。

配偶權是一個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體。因配偶之間的人身關係而產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權的內容,同樣,在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財產利益,也是配偶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配偶權的內容應當是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權利,對配偶權的內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財產權利與人身權的劃分僅僅在於明確這兩種權利的不同的客體、內容和不同的性質,並不表示形成這兩種權利的法律事實的排他性。配偶權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雙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則是反映了男女間權利義務產生的法律事實。現實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實上出現的權利重合的現象並不罕見。我們不能先入為主地在得出配偶權是人身權的前提下,再去認定配偶之間的財產權利不屬於配偶權的內容,並將其排除在配偶權之外。

  配偶權具有共同性。

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配偶權是配偶雙方的共同權利,因此,配偶雙方均為配偶權的權利主體。配偶權利的共同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配偶權的所有內容均由配偶雙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

二是配偶雙方在配偶權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權;

三是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享有權利即意味著向對方承擔相同的義務。

  配偶權具有雙重性。

一方面,配偶權產生的基礎是婚姻,而婚姻取決於男女雙方的合意,是一種契約行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這種關係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不僅具有對應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間而言,配偶權常表現為一種身份利益請求權,屬於相對權範疇。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只有向對方履行的義務。

另一方面,配偶權是配偶之間共同享有的權利,作為共同權利主體的配偶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不僅不能與其成為配偶,而且也不能侵犯其所享有的配偶權,任何一種侵犯配偶權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同時,基於配偶間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況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而直接處分配偶間的身份利益,在這個意義上,配偶權又是一種身份利益支配權,具有絕對權的性質。

  1、配偶權的主要特徵

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對偶性。夫妻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這是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

(2)客體的利益性。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這種利益具有獨佔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決定的。

(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

(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獨佔性必須就具有排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實施干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為。

  2、侵犯配偶權的認定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構成,確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害行為,必須具備系列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於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首先是這種行為需違反保護配偶權的法律。其次違法行為的方式,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須以作為方式為之。

(2)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實事包括以下層次:一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三是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精神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其中第三人對配偶權的侵害,是對貞操利益的損害。配偶的貞操利益表現在配偶之間的互負忠實義務,其他第三人不得與有配偶身份關係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純正和專一。

(3)因果關係。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與配偶權身份利益損害實事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此只要確認行為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係條件。

(4)主觀過錯。侵害配偶權的主觀過錯,應當為故意形式。

  3、我國對於配偶權的法律保護

(1)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刑事條款,如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但依法提起公訴。”並且《刑法》也早已對侵害配偶權的重婚、破壞現役軍人婚姻、虐待、遺棄等行為予以了刑罰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對方又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這種通過刑罰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為婚姻家庭法的強力後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婚姻家庭領域有不少方面的行為要受到行政法規的直接調整。對於違法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責任條款,區分情況,向違法者所在的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包括給予警告、記大過和降職等,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包括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等。如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關於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條款,如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侵害配偶權的侵權主體具有兩重性,即外部侵權型別中的第三人和內部侵權型別中的配偶一方。

①外部侵權型別行為的民事救濟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對此行為,受害方可以採取兩種救濟方法:除去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除去侵害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對於配偶權遭受侵害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對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承認對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已是民法發展的潮流。

“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直至離婚,多數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創傷,使配偶權出現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實請求權、同居義務遭受破壞。因而立法明確規定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這是弘揚配偶權的道德價值、法律價值的需要,也是統一執法標準,實現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對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違法行為,全面保護公民配偶權具有深遠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同國際立法全面保護公民人身權的發展趨勢接軌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而賠償的精神損害主要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具有撫慰金的性質。

②內部侵權型別行為的民事救濟

對於內部侵權型別行為的民事救濟,我們應分清權利義務主題,正確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濟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責任承擔。

A、對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務代理權所謂的代理行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請求權,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B、對配偶一方不盡相互扶助義務或虐待、遺棄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養請求權損害賠償的原理訴請法院責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責任,即判決侵害方給予受害方一定的扶養費。如情節一般,可依扶養糾紛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C、對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他人通姦、姘居,情節嚴重的,如果造成對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創傷,另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若法院判處離婚的,應由過錯方補償受害方撫慰金。但是,必須指明的是,撫慰金的賠償應參照前述的精神損害的規定,不能隨意誇大其比例和數量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