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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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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概述

  第一節 質量和建設工程質量

  一、質量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及特性

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適用性。

含義:即功能,是指工程滿足使用目的的各種效能。

(2)耐久性。

含義:即壽命,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壽命週期。

如民用建築主體結構耐用年限分為四級(15~30年,30~50年,50~100年,100年以上),公路工程設計年限一般按等級控制在10~20年。

(3)安全性。

含義:是指工程建成後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

含義: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5)經濟性。

含義:是指工程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到整個產品使用壽命週期內的成本和消耗的費用。

具體表現:設計成本、施工成本、使用成本三者之和。

(6)與環境的協調性。是指工程與其周圍生態環境協調,與所在地區經濟環境協調以及與周圍已建工程相協調,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工程質量形成過程與影響因素分析

  (一)工程建設各階段對質量形成的作用與影響

工程建設階段 對質量形成的作用 對質量形成的影響 
專案可行性研究 專案決策和設計的依據
確定工程專案的質量要求,與投資目標性協調 
直接影響專案的決策質量和設計質量 
專案決策 1.充分反映業主的意願
2.與地區環境相適應,做到投資、質量、進度三者協調統一 
確定工程專案應達到的質量目標和水平 
工程勘察、設計 1.工程的地質勘察是為建設場地的選擇和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提供地質資料依據。
2.工程設計使得質量目標和水平具體化
3.工程設計為施工提供直接的依據 
  
工程設計質量是決定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 
工程施工 將設計意圖付諸實施,建成最終產品 決定了設計意圖能否體現
形成實體質量的決定性環節 
工程竣工驗收 1.考核專案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2.是否符合決策階段確定的質量目標和水平
3.並通過驗收確保工程專案的質量 
保證最終產品的質量

   

  (二)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機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環境(Environment),簡稱為4M1E因素。

  四、工程質量的特點

1.影響因素多

2.質量波動大

3.質量隱蔽性

4.終檢的侷限性

5.評價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質量的檢查評定及驗收是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進行的。檢驗批的質量是分項工程乃至整個工程質量檢驗的基礎,檢驗批合格質量主要取決於主控專案和一般專案經抽樣檢驗的結果。

  第二節 質量控制和工程質量控制

  二、工程質量控制

工程質量要求主要表現為工程合同、設計檔案、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

(1)工程質量控制按其實施主體不同,分為自控主體和監控主體。前者是指直接從事質量職能的活動者,後者是指對他人質量能力和效果的監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的工程質量控制。政府屬於監控主體,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2)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工程監理單位屬於監控主體。

3)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控制。勘察設計單位屬於自控主體,它是以法律、法規及合同為依據。

4)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施工單位屬於自控主體。

  三、工程質量控制的原則(大綱要求:掌握)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

2.堅持以人為核心的'原則

3.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質量標準的原則

5.堅持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範

  四、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負責辦理有關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在工程施工中,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原審查機構審批後方可施工。工程專案竣工後,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施工驗收,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備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採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1)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

(2)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專案的施工質量負責。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不許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五)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節 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

  一、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體制和職能

  (一)監督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有權責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綜合性的特點。

  二、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

4.施工圖審查程式

施工圖審查的各個環節可按以下步驟辦理:

(1)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並作書面登入。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同時發出委託審查通知書。

(3)審查機構完成審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性審查報告。

(4)審查結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5)報審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資料應存檔備查。

  (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它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託,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並對委託部門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受理建設工程專案的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6)向委託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製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託部門委託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國內為最終裁定,在國外具有代表國家的性質。

  (四)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