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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點: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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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有關證照

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點: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1.採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第十六條對採礦許可證的頒發管理部門及其職責作出了規定。《煤炭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准檔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是煤礦取得采礦權的法定憑證。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現行職責分工的規定,煤礦採礦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x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安全生產許可證

3.煤炭生產許可證

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設區的市以上人民x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4.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市場主體資質的法定憑證,是企業作為法人以自己的資產、行為和名義獨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標誌。依照我國企業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能作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關人員依法取得資格證書

1.礦長資格證

《煤炭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在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中都規定:“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x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2.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炭法律、法規中關於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條件既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業務的,其中雖有安全條件,但是不夠突出、具體和明確,不能滿足對礦長安全素質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煤礦礦長任職的安全資格條件單獨作出規定,對礦長安全資格實行行政許可。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炭法律、法規,都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作出了嚴格而又明確的規定,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非法煤礦的界定

《特別規定》第五條對非法煤礦的界定,明確了兩個問題:

1.合法與非法的根本界限在於煤礦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許可

對煤礦頒發“三證一照”,實際上是國家賦予煤礦企業煤炭資源佔有權、安全許可權、煤礦生產權和企業法人資格等法定權能的法律憑證。只有依法申請領取“三證一照”,才能從事煤炭生產經營,使煤礦企業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未依法申請領取“三證一照”擅自從事生產的,屬於無證(照)非法煤礦,其權益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被依法取締或者關閉。

2.法定證照必須齊全有效

煤礦從事生產,必須依法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執照。一是“三證一照”缺一不可,必須依法取得。二是證照不全的,不得生產。三是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暫扣證照的,不得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