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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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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包括對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內外表 面和內部設施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 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 修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發 展,支援並保障建築裝飾裝修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技術指導、資訊諮詢和履約擔 保等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在建築裝飾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其他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裝飾裝修許可

第七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 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立建築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範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

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建築裝飾裝修資質和證書由國務院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者出借、轉讓。

第十條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施工許可證。建築裝飾裝修投資總額不足二十萬元以及個人投資進行裝飾裝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頒發或 者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 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建築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有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標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國 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設計費的具體數額。

發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標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的, 應當向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對達到招標檔案要求但未中標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發包人是否給 予經濟補償,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明示。

第十四條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付建築裝飾裝修資金。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繳納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 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十六條發包承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築裝飾裝修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的合同示範文字。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向其職工支付工 資的.事項。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職工 支付工資,所需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量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依法直接發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議定;依法 通過招標的形式發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通過投標競價確定,但不得低於 成本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