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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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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釋出,根據2004年1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建築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市建設局分別是本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管理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資訊交流、宣傳教育、業務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的推廣應用。

(六)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在本市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調整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範圍並定期公佈。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重點建設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

(二)建築工地位於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區、學校的建築工程;

(三)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築工程。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除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外,必須按下列規定使用散裝水泥:

(一)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必須達90%以上。

(二)建築工程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用量在300噸以上的其它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必須達80%以上。

水泥製品生產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築工程,應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檔案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的專案、範圍和標準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按每銷售(含出口)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複合袋)徵收專項資金1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徵收專項資金3元。

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徵收物件、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者減免徵收專項資金。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或委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每月袋裝水泥銷售量核定,於次月10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建設單位應繳的專項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按工程預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繳。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低於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比例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水泥製品生產者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製品生產者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繳納專項資金的情況予以審查。發現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未繳納專項資金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交納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