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建築工程>註冊建築師>

註冊建築師制度體制改革完善

註冊建築師 閱讀(3.03W)

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的存在問題,就當前的設計體制,對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進行了研究。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註冊建築師制度體制改革完善,歡迎來閱讀!

註冊建築師制度體制改革完善

  引言

我國註冊建築師於1997年1月正式實行了執業簽字制度,目前我國有一支8500名一級註冊建築師,多名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隊伍(至1999年6月統計數字)。這項制度從試點起步至今已有6年的時問了,初步建立了一套較高水準的教育、實踐、考試和繼續教育的標準,逐步規範了考試、註冊、管理程式和手段。這項制度的建立,明確了註冊建築師的法律地位,使註冊建築師的名稱和執業行為置於法律監督和保護之下;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做法相似,建立了教育評估、職業訓練、資格考試、繼續教育相結合的一套人才評估體系,明確了註冊建築師的責任、權力和義務,更好地發揮他們在工程設計中的主導作用;實施了執業資格註冊管理,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實行了市場準入控制,只有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人員才能執業,同時在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辦公室的支援下,建立了建築學學士學位這~本科專業學位。制定了教育評估的標準和程式,英、美等國派觀察員參加,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3所院校建築系專業通過了認定評估,為我國實施註冊建築師執業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建築教育保證。但由於我國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制度的建立要有一個較長的完善過程,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加入w1D對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的研究,顯得更為迫切必要。

  1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的透視

  1.1註冊與職稱的.矛盾

上下五千年,我國無“建築師”這一稱號,直到本世紀20—30年代,留學生回國後才真正有了我國的開業建築師。1949年,全國僅有200名中國籍建築師,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到99年約有12000多個設計單位,職工達80萬人,直接從事建築設計專業人員達60萬人以上。建築院校從60年代的8所增至現在的近80所,每年約有建築學專業畢業生3000多人,但是,建築師數量的增加還遠遠滿足不了我國基本建設發展的需要。長期以來,我國建築師數量不足,建築設計收費低,量大面廣的建築得不到精心設計,無統一的建築師法,對建築師無資格、權利、義務的認定,資格的認定,常常是職稱評定,“以評為主“,參差不齊。改革開放後,建築業必須與國際接軌,註冊建築師考試,職業建築師註冊條例等應運而生。應該說,註冊建築師執業有了保障,建築市場更為完善、規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註冊制度和技術職稱評定製度還存在著矛盾,註冊制度和職稱評定製度都是對建築師專業技術的評定,何為重要難於定論。註冊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產物,職稱評定製度卻是計劃經濟下的做法,二者難於“相容”。在設計院裡,一個高階工程師,如果考不上註冊建築師,就無法簽字,反過來,一個建築師註冊了,能簽字蓋章,那高階職稱就不很重要了.而在高等院校,考註冊建築師就失去了意義,那麼,建築教育又如何承擔起培養職業建築師的重任,又如何跟建築實踐相結合。

  1.2註冊與管理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人建築設計單位,由建築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囡設汁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中規定註冊證書和註冊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但責任既然在院裡,註冊章理所當然由院裡使用。那麼院裡一些工程蓋章不通過註冊人員,責任不由註冊人員承擔,那註冊又有什麼作用呢。《實施細則》規定等級以上的工程圖低,應註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公章,還須由主持該設汁的註冊建築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註冊章,方為有效。否則規劃部門設計審查不予通過,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可事實上,該制度沒有很好地執行。

註冊章由單位統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註冊人員的行為,好的方面限制了一些人在外幹私活,限制了想跳槽的人,壞的方面剝奪了註冊人員對單位專案管理和對工程負責的權利,這難與國際貫例接軌。

  1.3責任和權利的矛盾

註冊過的與未註冊的人員應該在責任、權利、義務上等有本質的區別,註冊人員在圖紙上蓋章,就意味著責任,出r事故要負責,這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條例》等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目前在設計單位並沒有體現出這一點,甚至有的在註冊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蓋章發圖,這樣,註冊章被無償使用,也成了一種義務,畢竟一個單位只有幾個註冊人員,圖紙都要蓋章。

註冊人員在註冊的同時還要評職稱,因為職稱才是真正有效的,工資資金與職稱掛鉤,那麼,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的註冊又有何實際意義。反之,對有些新成立的事務所,註冊證書難得而又昂貴,為了達到審批人員要求,不惜高價買進註冊資格證書.人可不來工作。一邊是盡義務,一邊是明碼標價,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新晨範文網

  2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的思考

當前,我國正成為全球化經濟發展的一個“中心”地域,世界各國建築師對中國的建築市場虎視眈眈,我國許多開發商和業主也傾心於“老外”,承擔很多合作專案的我國設計單位“配角”的地位也越來越表面化,這裡我們既要承認實際存在的差距,更要看到我們自身的不足。“攘外則先安內”。

1)吸取國外先進經驗,允許設計單位的多樣化,大小均可,由註冊建築師、結構師、裝置師當家,至於組織規模、形式、人員配備、專業裝置置等,主管部門沒有必要做很具體的規定,讓設計單位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節,政府部門把好進入市場的“準人關”和設計義務責任關。

2)對設計單位的改革,依具體情況而定,視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單位人員、技術力量等探索多種改革的路子,建立一些“名牌”設計院和事務所,最大限度的發揮有創作才能的人才作用,應允許設計單位與科研院所、高校的橫向聯合,學校有實踐經驗的教師也可允許成為“個體”職業者,以他們的專長,承擔或參加設計專案或提供諮詢,而主要精力用於教學和研究,不必為“養活”事務所而操心。

3)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主要包括市場準人條件(進一步強化註冊資格的管理和明確註冊師的權利義務),按國際貫例明確註冊建築師的職業範圍,特別是設計後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責任虛當在法規上進一步明確,否則我國的工程質量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4)改革單位資質與個人資質並行的管理體制,逐步由單位資質管理為主轉到個人資質管理為主,並在實行執行制度的專業領域內淡化或取消專業職稱,強調註冊是建築師執業的生命線。

5)規範設計市場,設計專案不僅有數量上的差異,而且有質量上的差別,對一級註冊.二級註冊.要在責、權、利上有等級體現,具體地說,哪些工程要一級註冊建築師來設計,哪些工程需甲級設計單位來做,它在收費上有什麼保障等等。

總之,註冊建築師制度在我國將隨著市場經濟的形成,設計體制的改革逐步完善,正所謂,路途遙遙,任重道遠。本文對我國註冊建築師制度作了粗淺的透視和思考,以期同行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