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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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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變是從上次公司法修改就反映出的一個立法理念,本次改革使這一理念和趨向表現的更為突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解讀,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解讀

  一、公司法修訂的價值目標

這次資本制度的改革力度是相當大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制度突破。這次改革的立法目標和價值取向在於:

1、鼓勵投資創業,開拓投資資源,推動公司設立與發展,並以此帶動勞動就業,促進經濟發展;

2、放松管制,強化自治,使資本運營更加便利迅捷,適應投資者對公司資本規模的設計和資金籌措安排的需要;

3、從資本信用轉向資產信用,不再把資本作為公司的主要信用基礎,而更重視資產對交易安全和債權人保護的作用;

4、從事前控制轉向事中和事後的監管,將公司行政管理“嚴進寬出”的監管模式改為“寬進嚴出”的監管模式,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轉變;第五,從行政管制到司法救濟,使行政權退出部分市場管理領域,將相關問題和爭議交由司法救濟途徑解決。

  二、由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轉變

公司法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變是從上次公司法修改就反映出的一個立法理念,本次改革使這一理念和趨向表現的更為突出。公司的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確有明顯的差異:資本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靜態信用,而資產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動態信用;資本信用是公司的歷史信用,而資產信用是公司的現實信用;資本信用是抽象的價值信用,而資產信用是具體的結構信用;資本信用只反映公司的部分或區域性信用,而資產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整體或全部信用。

資產信用之下,公司資產資訊的'作用極為突出。債權人則要對債務人公司包括資本資訊在內的所有資訊實時跟蹤,包括資產結構資訊、資產流動資訊、資產的狀態資訊等。結構資訊包括公司擁有的土地、房產、機動車、股權、智慧財產權、銀行存款等。狀態資訊包括資產的查封、凍結、抵押、質押、擔保等。然而,現行立法在資產資訊方面對債權人幾乎未提供任何法律的救濟和服務。因此,必須建立一套系統的、與資產信用配套的資訊服務體系,在依法維護當事人商業祕密的前提下,應賦予債權人就債務人公司的土地、房產、機動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資產進行調查和收集資訊的權利;應規定管理相關事務的政府部門或單位按法定條件向債權人提供資產資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