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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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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已經告一段落了,許多考生正在準備2018年監理工程師考試,下面梳理了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鑑。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對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

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白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的,當事人取消或改正後,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後雖然並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義務,應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責任。一方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合同已生效,同樣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

合同成立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認為合同無效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若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另一方按約定的程式終止合同而發生丁爭議,仍然應當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裁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對爭議的處理。

附: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專案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專案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專案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彙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覆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