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建築工程>監理工程師>

2018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複習資料: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監理工程師 閱讀(1.59W)

)建設監理合同的範疇包括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委託監理合同文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複習資料: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1.《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的內容

1)建設監理合同的範疇包括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委託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託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籤署的用以規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承諾和約定。2)狹義的建設監理合同僅指委託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託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

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是合同檔案的正文和核心,起總協議的作用。

3.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第一是雙方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檔案,具有最優效力等級;第二是委託監理合同;第三是專用條件;第四是標準條件;第五是中標通知書;最後是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

4.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2)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義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6.監理人義務

1)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範圍內的監理義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4)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7.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