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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合同條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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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雖然尚未開始,但是做好複習工作也是有必要的,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相關的考試知識點,歡迎閱讀。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合同條件的管理

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1、合同檔案的組成 (1)合同協議書;(2)中標函: (3)投標函; (4)合同專用條件; (5)合同通用條件; (6)規範:(7)圖紙; (8)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檔案。

2、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間”的概念,指所籤合同內註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 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後,經工程師批准 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釋出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註明 的竣工日止的日曆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字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 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曆天數。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3、合同價格

最終結算的合同價可能與中標函中註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幾方面因素的影響:

1)合同型別特點

《施工合同條件》適用於大型複雜工程採用單價合同的承包方式。單價合同的支付原則是,按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的單價,結算該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調價合同

調價款沒有包含在中標價格內,僅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調價原則和調價費用的計算方法。

3)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因業主的行為或他應承擔風險責任的事件發生後,導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應條款都規定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害給予補償。

4)承包商的質量責任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包商沒有完全地或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業主可憑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減該部分給業主帶來損失的款額。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複檢驗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2)承包商沒有改正忽視質量的錯誤行為。

(3)折價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5)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責任的延誤竣工罰款。

(2)提前竣工。可能得到竣工獎。

6)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

某些專案的工程量清單中包括有“暫列金額”款項,儘管這筆款額計入在合同價格內, 但其使用卻歸工程師控制。

4、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90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點

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有承包商選擇。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於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在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範圍之內的工作,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範圍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專案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須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

(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 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 定分包商。對於一般分包商則無此類規定,業主和工程師不介人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除非由於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 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 賠或訴訟不承擔責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業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 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

5、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式

(1)提交工程師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3)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 84 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後的 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後的 56 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4)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只能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2.爭端裁決委員會

(1)爭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

(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屬於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於我國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但其性質則屬於個人委託。

(3)工作。由於裁決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合同爭議,因此不同於工程師需要常駐工 地。

(4)報酬。付給委員的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

二)風險責任的劃分

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 28 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在此日期後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 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

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1.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

(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叛亂、革命、動亂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

(3)不屬於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廢料輻射或放射性汙染等;

(4)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

(5)動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僱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

(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佔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 或損害;

(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

(8)一個有經驗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

(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的範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於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 為干擾、招標檔案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汙染物的影響、招標檔案未提供或與提 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2)承包商及時發出通知。

(3)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並作出決定。判定原則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事件的原因可能屬於業主風險或有經驗 的承包商應該合理預見,也可能雙方都應負有一定責任,工程師應合理劃分責任或責任限度。

2)不屬於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分(如有時)上 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

4)但由於工程類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條件而作為對已支付工程款的調整結果不 應導致合同價格的減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 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3.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1)外幣支付部分由於匯率變化的影響。

(2)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

三)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管理

1.預付款

(1)動員預付款的支付。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 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並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 21 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 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

(2)動員預付款的扣還。

1)起扣。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減)達 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

2)每次支付時的扣減額度。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 留金的扣減)中扣除 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即:

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款額一本次應扣的保留金)× 25%

2.用於永久工程的裝置和材料款預付 (1)承包商申請支付材料預付款支付條件。

1)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達工地並經承包商和工程師共同驗點入庫;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訂貨單、收據價格證明檔案(包括運至現場的費用)。

(2)工程師核查提交的證明材料。

(3)預付材料款的扣還。當已預付款項的材料或裝置用於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 價格的一部分後,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款項,扣除金額與預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同。

3.業主的資金安排

(1)承包商根據施工計劃向業主提供不具約束力的各階段資金需求計劃。

1)接到工程開工通知的 28 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每一個總價承包專案的價格分 解建議表;

2)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後 42天之內提交;

3)根據施工的實際進展,承包商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接收證書已 經頒發為止。

(2)業主應按照承包商的實施計劃做好資金安排。通用條件規定:

1)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後,應在 28 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他已作出了資金安排,並 將一直堅持實施這種安排。此安排能夠使業主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合同價格(按照當時的估算 值)的款額。

2)如果業主欲對其資金安排做出任何實質性變更,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並提供詳細資 料。

(3)業主未能按照資金安排計劃和支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業主, 將要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4.保留金

(1) 保留金的約定。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按招標檔案提供的資訊和要求確認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額。

(2)每次中期支付時扣除的保留金。從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用該月承包商完成合 格工程應得款加上因後續法規政策變化的調整和市場價格浮動變化的調價款為基數,乘以合 同約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計扣到合同約定的保留金 最高限額為止。

(3)保留金的返還。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兩次返還:

1)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的返還:

a.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 b.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於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

2)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後將剩餘保留金返還:

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餘的保留金。

b.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於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後,並不全部返 還該部分剩餘的保留金:

5.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

對於施工期較長的合同,為了合理分擔市場價格浮動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在合 同內要約定調價的方法。通用條件內規定為公式法調價

(1)調價公式:

(2)延誤竣工。

1)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時,調價公式繼續有效。

2)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在後續支付時,分別計算應竣工日和實際支付日的調價款,經過對比後按照對業主有利的原則執行。

6.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式

(1)工程量計量。每次支付工程月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

(2)承包商提供報表。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專案及其他專案的應付金額(包括變更);

2)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3)作為保留金扣減的任何款額;

4)預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預付款)和扣還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5)承包商採購用於永久工程的裝置和材料應預付和扣減款額;

6)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包括索賠、爭端裁決和仲裁),應付的任何其他應增加和扣減 的款額;

7)對所有以前的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或減少(對已付款支付證書的修正)。

(3)工程師簽證。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

1)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於簽證的最小金額,工 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後一併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 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後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並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 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

(4)業主支付

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 56 天。如果逾期支付將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加 3%計算。

四)竣工檢驗和移交工程

1.竣工檢驗

承包商完成工程並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後,應提前 21 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後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後 14 天內的某日 進行。

2.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後,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 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

3.特殊情況下的證書頒發程式

(1)業主提前佔用工程。工程師應及時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並確認業主佔用日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

(二)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1.重新檢驗

2.重複檢驗仍未能通過

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複竣工檢驗時,工程師 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指示再進行一次重複的竣工檢驗;

(2)如果由於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 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包括:

1)業主為整個工程或該部分工程(視情況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以及融資費用;

2)拆除工程、清理現場和將永久裝置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

(3)頒發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

五)履約證書

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後工程師 就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

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執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 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後的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