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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FIDIC施工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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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FIDIC施工合同條件,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FIDIC施工合同條件

FIDIC施工合同條件

1.合同(合同檔案)包括:合同協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範、圖紙、資料表、其他檔案。

2.合同檔案中的解釋順序:

在解釋時,各檔案的優先次序應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檔案的順序進行合同協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範—圖紙—資料表—其他檔案。應當說明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補充的新協議、新檔案是最具有優先解釋權的`。

3.施工工期:指開工日期到專案通過竣工驗收移交,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這一時間段。

4.合同的有效期:

從雙方簽訂合同開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結清單”生效而且僱主支付為止的這段時間為合同的有效期。

5.保留金:合同約定在每月進度款扣取的用於保證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恰當履約的一筆金額,其數目大小由雙方約定。若承包商認真履約,則這筆保留金應返還。

6.指定分包商的特點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專案不同。

(4)僱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

7.承包商一般義務

(1)承包商應根據合同和工程師的指令來施工和修復缺陷。

(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的永久性裝置和承包商的檔案。

(3)承包商應提供其實施工程期間所需的一切人員和物品。

(4)承包商應為其現場作業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

(5)承包商為其檔案,臨時工程,以及永久裝置和材料的設計負責,但不對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負責,除非有明確規定。

(6)工程師隨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內容;如果承包商隨後需要修改,應事先通知工程師。

8.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

(1)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並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賦予他的權利。

(2)工程師無權更改合同,無權解除僱主和承包商的任務和責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後,沒有承包商的同意僱主不得進一步限制工程師的權力。

(4)無論是工程師行使權力還是履行職責,均視為是為僱主做的工作。

9.可以暫停施工的情況及程式

合同條件規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況或條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簡答題):

(1)工程師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簽收支付證書。

(2)僱主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提供資金證明或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

(3)僱主不能按時提供其他施工條件如材料、裝置等。

10.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僱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

11.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後將剩餘保留金返還:

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餘的保留金

B.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於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後,並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餘的保留金。

12.合同爭議的解決

(1)提交工程師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3)雙方協商。

(4)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