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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監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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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理員是專案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專案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專案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監理工程師的考點,歡迎閱讀。

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監理合同的履行

  一、核心知識點

一)監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託正常監理工作範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 工作。可能包括:

(1)由於委託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 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範圍和內容等。如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 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又如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採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 質量檢測合格標準等都屬於附加監理工作。

2.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 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 42 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 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採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 失後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二)雙方的義務

1、委託人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 部條件。

2)與監理人做好協調工作。委託人要授權一位熟悉建設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 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此人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3)為了不耽擱服務,委託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 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協助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 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2)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服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資訊服務、物 質服務和人員服務 3 個方面。

1)資訊服務是指協助監理人獲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構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以掌握產品質量資訊,向監理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以方便監 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2)物質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裝置、設施、生活條件等。如果 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託人提供的裝置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對於 這種情況,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內明確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通常為: 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 x設施原值+管理費

3)人員服務是指如果雙方議定,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也應在專 用條件中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服務時間。

2、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 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需 要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首先經過委託人同意,並派出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 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託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 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餘物品歸還委託人。

(5)非經委託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 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 祕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二、重要知識點

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斷。因此通用條 款規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後,工程準備工作開始,到監理人向委託人辦 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收到監理報酬 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如果保修期間仍需監理人執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用條款 中另行約定。

二)正常監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監理酬金的構成,是監理單位在工程專案監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 利潤和稅金。具體應包括: 1.直接成本

(1)監理人員和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包括津貼、附加工資、獎金等;

(2)用於該項工程監理人員的其他專項開支,包括差旅費、補助費等;

(3)監理期間使用與監理工作相關的計算機和其他檢測儀器、裝置的攤銷費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協作費用。

2.間接成本

間接成本包括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和非工程專案的特定開支: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的工資;

(2)經營業務費,包括為招攬業務而支出的廣告費等;

(3)辦公費,包括文具、紙張、賬表、報刊、文印費用等;

(4)交通費、差旅費、辦公設施費(公司使用的水、電、氣、環衛、治安等費用);

(5)固定資產及常用工器具、裝置的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7)其他行政活動經費。

三)違約責任

1、違約賠償

監理合同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的賠償原則是:

①委託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②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 額。

③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 費用支出。

2、監理人的責任限度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監理人不對責 任期以外發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也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 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承擔責任。

四)監理人可以終止合同的情況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 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 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 通知。如果 14 日內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 2 份通知發

出後 42 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 業務。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權利和應承擔責任。

  三、一般知識點

一)附加、額外監理工作的酬金

增加監理工作時間的補償酬金

合同約定的服務天數

合同約定的報酬 附加工作天數 報酬  

二)支付

(1)在監理合同實施中,監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協商確定。一般 採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後每月(季)等額支付,下程竣工驗收後結算尾款。

(2)支付過程中,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 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 酬金專案支付。

(3)當委託人在議定的支付期限內未予支付的,自規定之日起向監理人補償應支付酬金的 利息。利息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1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三)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生效

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暫停或終止

(1)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 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終止的條件:三個)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 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者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

(4)如果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 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在 21 天內沒收到答覆,可在第 1個通知發出後 35 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