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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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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相關的考試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核心知識點

一) 材料裝置供應的質量控制

1、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 人共同清點。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對早於合同規定的 時間到貨的,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遲於到貨的,發包人承擔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 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如果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應承擔有關責任。

2、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 工期不予順延。

二)隱蔽工程與重新檢驗

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承包人進行自檢;

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 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

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過 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 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的要 求,驗收 24 小時內,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 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2、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 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 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 用,工期不予順延。

三)工期延誤

1、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

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屬於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經工程師確 70認,工期相應順延:

A.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B.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C.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D.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E.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F. 不可抗力。

G.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辦理工期順延的程式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 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 在收到報告後 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範圍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 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震、洪水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的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當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 施,盡力減少損失。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48 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 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 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14 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承擔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 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 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五)設計變更管理

1、工程師指示的變更

①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②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③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④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變更程式

1)發包人提出的應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提出的 承包人不能擅自變更,若要變更須經過工程師的同意;未經同意, 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

3、變更價款的確定

1)原則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經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程式 承包人 14 天內提出變更追加合同價款的要求,工程師在 14 天內作出答覆,超過 14 天不答覆,視為批准。

  二、重要知識點

一)施工中的檢查和返工

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工程的檢查檢驗,是一項日常工作和重要職能。 承包人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發 生的費用,賠償發包人的直接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二)暫停施工

1)暫停施工的情況

外部條件的變化;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情況;協調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

2)暫停施工的處理

① 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 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處理 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 48 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 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 48 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格,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 失,相應順延工期。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三)工程量的確認

確認工程量的程式和責任如下:

①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② 工程師接到報告後 7 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 ( 計量 ),並在計量前 24 小 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 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③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 7 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 8 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 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④ 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⑤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及不合格的工程師不予 計量

四)支付管理

1、可以調價的情況

①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款;

②工程造價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③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④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調價程式

承包人 14 天內提出,工程師 14 天內稽核

3、進度款支付的.內容

①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相應的工程款; ②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 ③本期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 ④根據合同允許調整合同價款;

⑤經過工程師批准的承包人索賠款。

4、進度款支付程式

承包人提付款報告 工程師 7 天內稽核 業主在14天內支付

五)工程師對進度計劃的檢查監督、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 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工程師應當隨時瞭解施工進度計劃執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並幫助承包人予以解決, 特別是承包人無力解決的內外關係協調問題。

不管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後於計劃進度,只要與計劃進度不符時,工程師有權通知承 包人修改進度計劃。計劃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工程師並不對確認後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

  三、一般知識點

一)使用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施工

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負責辦理相應申報手續,承擔申 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首先取得工程師的認可,然後由負責辦理申 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二)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首先,發包人應與承包人進行友好協商,然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提前竣工協議的內容有:提前竣工的時間;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方便條件;承包人在保 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能採取的趕工措施;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

三)施工環境管理

1、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因承包人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 用,由承包人承擔。

2、安全防護

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 由發包人承擔。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 包人應在施工前 14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 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