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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講解: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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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講解: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同年10月1日起實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法》的通過和實行,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一、行政處罰概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實施的行政懲戒。對實施處罰的主體來說,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政行為,對承受處罰的主體來說,行政處罰是一種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權利。

理解行政處罰概念的應注意以下幾點:(1)行政處罰的處罰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處罰以行政違法為前提。(3)行政處罰的物件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行政制裁。(5)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的制裁法律責任形式。

  2.行政處罰的特徵

行政處罰具有下列特徵:

(1)行政處罰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物件是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的物件,亦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行政相對人,是指違反行政

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受行政制裁的人。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凡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屬於處罰的物件。

(3)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制裁,具有懲戒性。行政處罰是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尤其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的限制或者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或者懲戒性,目的是懲戒違法、警戒和教育違法者並預防新的違法行為的發生。

(4)行政處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5)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主要有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3.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處罰有不同的分類。

以對違法行為人的何種權利採取制裁措施為標準,行政法學上通常將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四種:

(1)人身自由罰。即對違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的處罰。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行為罰。又稱能力罰、資格罰。即以剝奪或限制人的資格為內容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3)財產罰。即使被處罰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銷燬違禁物品等。

(4)聲譽罰。即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行政處罰。如警告、通報批評、剝奪榮譽稱號等。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不同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對最常見的、實施最多的主要行政處罰的種類作了統一的概括性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關閉等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為在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了處罰法定原則,它包含三層意思:

(1)實施處罰的主體

法定。

(2)處罰依據法定。

(3)處罰程式法定。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處罰公正、公開原則。結合該法的其他有關規定,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是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單純處罰是****,但是僅僅教育往往達不到預期目的,輔助以處罰,讓違法者感受到痛苦,就會促使其避免或者減少違法行為。處罰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處罰中應當靈活掌握。

  4.權利保障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據此,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中必須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複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些權利的確定是憲法保障****的具體體現。

5.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實施中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多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法理,又會出現重複處罰即“一事二罰”的問題。為了規範行政處罰,防止濫施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事不再罰原則可以界定為: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與兩次以上同類(罰款)處罰。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多次罰款,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對已經實施罰款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再次罰款。但是如果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分別按照違反的法律進行處罰,但處罰的結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折算。

  (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活動的合法、適當,規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防止行政違法和濫施行政處罰權,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5項權利。

1.陳述權

當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行政相對人有權如實陳述與行政處罰相關的事實、情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告知並保證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剝奪、阻止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權。

 2.申辯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認定、證據提取、適用法律和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持有異議的,有權為自己辯解並提出證據,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調查核實。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申辯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予以調查核實,依法作出給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複議權

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行政違法行為,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正確實施,糾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錯誤,必須給予行政相對人法律救濟的權利和途徑。為此,國家制定了《行政複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複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複議權,《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4.訴訟權

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其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行政相對人不服的,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既可以由行政相對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經行政複議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規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除外。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索賠權

一些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侵犯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其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賠償。《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