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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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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範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

第二章 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 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製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 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2017]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①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②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後的70%;

③效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後的30%;

④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 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准後,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 下列各項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如當月漏稅,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 由於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

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 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四章 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 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於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 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後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

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後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範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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