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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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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關於票據簽發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匯票的出票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並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於票據簽發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

  二、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並未在票據上籤章。因此,付款人並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

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後,才基於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