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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

註冊會計師 閱讀(1.9W)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

普通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此外,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對外代表權

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監督權

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3)查閱賬簿權

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撤銷委託權

受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異議權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重大事項的決議辦法

並非所有的合夥事務都可以委託給部分合夥人決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非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夥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於“非合夥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