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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知識點:支票

中級會計師 閱讀(2.43W)

導語:中級會計師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知識點:支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知識點: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與匯票相同,與本票不同。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特徵:第一,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第二,見票即付。

2.支票的種類

(1)現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普通支票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有該劃線標誌的支票,也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支票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除特別規定外,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其簽發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3)預留印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2.支票的記載事項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須依法進行,除須按法定格式簽發票據外,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因此,《票據法》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並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後,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