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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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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是深化衛生改革、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區衛生監督所從成立到現在已有七年的時間了,事實證明:衛生監督機構發揮著其他衛生職能部門不能替代的作用。2017年,時任國家衛生部部長高強就指出:“衛生監督的職責既包括對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監督,也包括對社會公共衛生監督,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監督是對醫療衛生服務活動的監督。在醫療服務監督和公共衛生監督這兩個方面,我們首先應該監督好醫療衛生行業,使廣大醫療衛生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行事”。應該說人的生、老、病、死都與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密切相關,這就足以說明醫療衛生監督在整個衛生監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醫療衛生監督職責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也就是作用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對市中心血站和臨床用血的醫療衛生單位的採、供、用血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負責對新申請醫療機構的設定、執業登記的初審和現場審查,完成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延續現場審查;三是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嚴格監控醫療、計生機構購買、使用、儲存、銷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確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處違法行為;四是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雲南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負責完成《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審查、考核、發放工作,依法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查處違法行為;五是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對產生醫療廢物的相關單位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消毒、毀型、暫時貯存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六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監督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藥、護、技等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查處違法行為;七是依法對醫療機構的處方、醫師外出會診、醫療廣告、醫療美容、性病診治等工作進行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八是以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為中心,開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醫療衛生監督職責 [篇2]

一、概況

湘潭縣衛生監督所於2004年11月成立,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編制為27人。現有工作人員28人,其中本科學歷4人,大專學歷18人。

二、職責職能

湘潭縣衛生監督所為縣衛生局隸屬下的公共衛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是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公共衛生秩序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的縣級衛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監督管理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放射、學校衛生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 和非法採供血行為;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和日常衛生監督。

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 適應範圍:企業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學校自備水單位、管道分質直飲水單位;

2、 職責:預防性衛生監督、經常性衛生監督、衛生許可、飲用水汙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處理、行政處罰;

3、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範》。

二、學校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

2、主要職責:預防性衛生監督、經常性衛生監督、學生用品衛生監督;

3、執法依據:《學校衛生管理條例》。

三、學校、幼兒園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2、主要職責:經常性衛生監督、傳染病疫情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

四、公共場所監督(0731-52543195)

1、適應範圍: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職責:衛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和違法行為查處的工作;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3、執法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艾滋病防治條例》

五、醫療執業監督及傳染病防治(0731-52543199)

1、適應範圍:全縣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美容機構

2、工作職責:負責開展對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傳染病防治、疫情報告、醫療廢物處置的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

放射診療許可、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受理醫療違法行為和事件的投訴、舉報和查處工作;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六、法制監督工作

1、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稽查,加強內部和外部的稽查工作1。

2、負責制訂衛生監督員培訓規劃,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培訓。

3、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接受衛生法律諮詢。